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物權法 > 正文

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全面落實海域物權制度的通知

國海管字〔2007〕208號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國海管字〔2007〕208號
頒發日期:2019-06-03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計劃單列市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貫徹實施《物權法》,全面落實海域物權制度,切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物權法》確立海域物權制度的重大意義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對于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推動形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段餀喾ā吩凇八袡唷本幍?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這不僅豐富和完善了《憲法》關于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規定,而且有助于樹立海域國家所有的意識,防止一些單位或者個人隨意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避免海域資源浪費和海域國有財產流失?!段餀喾ā吩凇坝靡嫖餀唷本幍?22條專門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進一步明確了海域使用權派生于海域的國家所有權,是基本的用益物權?!段餀喾ā穼⒑S虻膰宜袡嗪秃S蚴褂脵嘞喾蛛x,有利于保護各類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他們在海域開發投資的信心,對于促進沿海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深入開展《物權法》和海域物權制度的學習宣傳

近日,中共中央宣傳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司法部、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聯合發出《關于加強物權法學習宣傳工作的通知》。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該通知的要求,掀起一個學習宣傳《物權法》和海域物權制度的高潮。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物權法》,深刻領會《物權法》的基本精神、主要規定以及確立海域物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行使行政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關系,增強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007年5-8月期間開展一次《物權法》專題培訓,使各級海洋管理干部深入了解《物權法》的基本知識和海域物權的基本制度。要廣泛利用各種方式,深入宣傳《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有關海域物權的規定,使廣大用海單位和個人樹立正確的財產權利觀念,不斷增強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意識,澄清對海域所有權歸屬問題的模糊認識,糾正“祖宗海”、“門前?!钡儒e誤觀念,在自覺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的前提下,學會運用《物權法》爭取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扎實推進各類項目用海,尤其是養殖用海確權發證工作

根據《物權法》第122條的規定,海域使用權是指單位或個人依法取得對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申請審批和招標拍賣方式,加快漁業、交通運輸、工礦、旅游娛樂、海底工程、填海造地等各類項目用海的確權發證工作。為了加快養殖用海確權發證工作,保護各類養殖用海者的合法權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從2007年5月開始,全面開展一次養殖用海專項普查、確權發證和登記工作,確保2007年底省(自治區、直轄市)養殖用海確權發證率達到90%以上。已經納入海域使用管理百縣示范活動的縣(市、區),要確保2007年底前養殖用海確權發證率達到95%以上,低于95%的縣(市、區)將實行動態管理,必要時取消示范縣資格。這項工作將列入國家海洋局年終考核評優的重要內容。

在推進養殖用海管理工作中,要立即停止向養殖用海者頒發“養殖使用證”的違法行為。2000年全國人大修改后的《漁業法》,已將原《漁業法》規定的“養殖使用證”中的“使用”二字刪除,明確規定只能向養殖用海者發放“養殖證”。根據《物權法》第123條的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編的《物權法釋義》的說明,從事養殖的權利只是一種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行政許可權。將這種行政許可權稱之為“漁業權”或“養殖使用權”,是混淆用益物權和行政許可權性質的錯誤做法,容易在養殖用海者中造成混亂,應予澄清。

四、嚴格實施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制度

隨著海洋經濟的迅猛發展,港口碼頭、濱海旅游、油氣開采、臨海工業、圍填海造地等海洋開發活動的規模和范圍逐步擴大,與養殖用海之間產生糾紛和矛盾。這些問題如不能得到及時解決,不僅制約海洋漁業等各類海洋產業的持續、協調發展,而且影響沿海地區的社會穩定。為切實維護養殖用海者,尤其是漁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的合法權益,各地區在編制(修訂)海洋功能區劃時,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安排、科學規劃各有關行業用海,盡快劃定管轄海域內的養殖用海區域,優先滿足當地漁民養殖用海需求。海洋功能區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涉及養殖區調整為其他功能區的,必須按照海洋功能區劃的審批權限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調整養殖區范圍的,應當給予原養殖用海者相應的補償。涉及漁民養殖用海的,應當依法及時并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及其他補助資金,確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漁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為了使被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漁民長遠生計有保障,收回海域使用權的人民政府應當異地安排相應面積的養殖海域,或者經過轉產轉業培訓后,為漁民再就業提供幫助。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權,更不得批準其他用海者使用該養殖海域。為了切實維護養殖用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用海補償的公平、公正,對于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養殖用海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占用養殖海域時一律不予補償。

五、按照《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規范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海域使用權作為重要的用益物權,應當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海域使用權登記是指依法對海域的權屬、面積、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況以及海域使用權派生的他項權利(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形成的承租權和抵押權)所作的登記,包括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在登記過程中,對海域使用權屬爭議尚未解決、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依法查封用海設施構筑物而限制海域使用權等情形,應當暫緩登記,待有關問題協商解決后再登記。對于登記過程中形成的資料,包括海域使用權登記冊和原始登記資料,應當永久保存。各地區要對已經出讓的海域使用權進行一次登記核查工作,凡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項目用海,要依據海域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的原始材料及變更情況,進行初始登記或變更登記。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填海造地項目已竣工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海域使用權人放棄海域使用權的、海域使用權人死亡且無人繼承的等情況,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六、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堅決制止各類搭車收費行為

根據《物權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國家是海域的所有者,而海域使用者則是成分多樣的單位和個人,只有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對海域使用權引入市場機制,才有利于國家海域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才能實現國有海域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通過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也能促使海域使用權人,充分考慮投入產出比,避免盲目圈占海域,有效遏制因海域無償使用引發的開發無度、利用無序的混亂狀況,實現國有海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利用。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07]10號)的規定和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確保海域使用金應收盡收,用海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核發海域使用權證書。要按照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海域使用管理百縣示范活動實施意見》要求,加強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不得隨意減免。對于漁民(指以捕撈或者養殖為家庭生產經營主業、陸上無承包土地、戶籍所在地為沿海漁業村的居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對養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同時,要堅決防止以征收海域使用金為名義搭車收費等違法行為,特別是要堅決制止一些地區向養殖用海者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等違法行為,已經征收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物權法》的貫徹實施和海域物權制度的全面落實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加強組織領導,配備專門的負責人員,并針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方案。要加強與當地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溝通協調,通力協作、加強配合,共同推進《物權法》和海域物權制度的順利實施。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以《物權法》的貫徹實施為契機,大力推進海域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嚴格實施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加強養殖用海管理和圍填海管理,進一步完善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切實維護各類用海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