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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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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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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復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請示

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

拘留”的含義,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國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民事

法律的當事人可以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處以罰款、拘留;法律規定

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拘留的,應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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