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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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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4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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