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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資委出資企業總會計師委派管理暫行辦法

黑國資黨聯[20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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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黑國資黨聯[2019]1號
頒發日期:2019-12-02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出資企業:

為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出資企業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總會計師職責作用,省國資委黨委、省委組織部聯合制定了《黑龍江省國資委出資企業總會計師委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國資委黨委          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

2019年12月2日

黑龍江省國資委出資企業總會計師委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出資企業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總會計師職責作用,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省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黑辦發〔2019〕12號)及《關于印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資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國資業〔2007〕341號)等規定,參照《關于在中央企業開展總會計師委派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資發評價〔2015〕17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公司章程約定由省國資委委派總會計師的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派總會計師,是指依據干部管理權限,由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黨委選拔任用,由省國資委向企業委派,依法對派駐企業履行財務管理與財務監督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總會計師委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完善治理,優化決策。強化總會計師專業崗位責任,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發揮專業支持作用,促進企業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分權制衡,優化決策機制,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

(二)強化內控,防范風險。加強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主要資金活動、重要資源配置、重大資產處置等經營管理事項中的財務管控,完善企業內部控制,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有效防范經營風險。

(三)職責清晰,權責對等。建立完善崗位職責清晰、權力對等、激勵約束有效、責任落實到位的委派總會計師管理制度,加強總會計師履職管理,保障委派總會計師規范、有效履職。

(四)問題導向,強化監督。通過建立委派總會計師制度,完善委托代理關系,加強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管控和監督制約,及時向出資人報告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改進財務約束不力、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有效保障股東權益。

第五條 省國資委會同省委組織部制定委派總會計師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委派總會計師按企業經理班子副職管理,已委派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再設置類似職位或指定其他人員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委派總會計師對省國資委負責,向省國資委報告工作。

第七條 委派總會計師應當緊緊圍繞落實集團經營發展戰略,正確把握規模、效益、質量與風險之間的平衡關系,以持續提升資本運營效率、改進企業經營績效為目標,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政策和省國資委監管要求,充分發揮決策支持、資金保障、價值創造、風險防范和內部監督等作用,引導資源合規、高效配置,有效履行總會計師崗位賦予的各項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屬獨資及控股企業委派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建立健全委派管理制度。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九條 委派總會計師應當符合《省管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黑辦發〔2019〕12號),同時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素質與能力:

(一)具有財務、會計、審計、金融、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學歷;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或者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經濟管理類高級職稱;

(二)一般應當具有累計6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或者與企業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業務相關的經歷,熟悉相關金融和資本運營業務,并實際從事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審計、金融或相關工作;

(三)一般應當在企業集團財務、審計或相關部門、權屬企業領導班子正職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相關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正處級職務(含相當職級)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滿3年的一般應當在正職崗位和副職崗位工作累計5年以上;

(四)具有較強的決策判斷能力、經營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監督控制能力、處理復雜問題和突發事件能力;具備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和個人信用記錄;

(六)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列入國家和我省會計領軍人才培養計劃的,可優先考慮。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條 委派總會計師依照有關規定,執行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委派總會計師負責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控體系,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落實財務戰略,有效配置、管理財務資源;組織制定企業統一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核算制度;完善和優化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并監督制度有效執行;完善企業財務內控機制,推進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完善財務風險預警與防控機制;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維護出資人權益等。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財金業務管理。負責企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財務預算管理、成本費用管控、財務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財務信息化建設、經濟運行監測、資金籌措與集中管理和經營績效評價等財務會計和金融業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金管控體系,組織或參與組織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監督重大經營決策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二)參與經營決策。參與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戰略規劃、年度經營目標、投資并購、改制重組、資本運作以及涉及大額資金運用和重要資源配置的經營事項決策,參與重大經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論證審查,對所參與決策或論證事項的經營可行性及潛在風險等發表專業意見??倳嫀熖岢龅膶I審核意見,作為提交董事會決策的必備要件。

(三)協助組織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協助企業負責人組織企業建設規范內部控制體系,實現內部控制管理的標準化、流程化、信息化,推動內部控制有效執行;負責財會和資金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對規定的事項進行聯簽,嚴格資金授權審批程序。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的,提請企業負責人處理。

(四)負責財會人員隊伍建設。負責企業財務會計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制定財務會計人員管理制度。對企業財務會計機構設置及其負責人人選有建議推薦權,并參加對其履職情況的考核,按照考核的有關規定,提出獎懲意見;對企業向權屬企業委派(推薦)的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等提出意見。

(五)及時報告重要經營事項。按規定定期向省國資委報告企業經營和財務管理情況。對企業發生的大額經營損失、存在的重大經營風險以及重大決策發表不同意見未被采納等可能影響國有資本安全的經營事項,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溝通基礎上,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六)省國資委及企業集團賦予的其他職責及交辦的專項任務。

第十二條 參加(列席)企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或企業其他重要決策會議,對其中涉及財務問題的重大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第十三條 企業向省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應由委派總會計師審核簽字。委派總會計師認為有必要或與企業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及時上報省國資委。

(一)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二)年度財務預算及預算調整方案;

(三)企業改制、清產核資審計報告;

(四)資產損失核銷事項;

(五)對外捐贈方案;

(六)投資事項涉及資金籌集及效益評價等財務事項;

(七)資產評估報告;

(八)產權登記事項;

(九)資產轉讓、增資擴股事項;

(十)國家資本金管理事項;

(十一)股份制改造事項;

(十二)重大融資事項;

(十三)對外提供大額擔保事項;

(十四)有關職工福利以及工資總額預算、動態監控、預算調整和清算事項;

(十五)企業利潤分配、國有資本支出項目申報事項;

(十六)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

(十七)省國資委要求委派總會計師發表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聯簽制度

第十四條 聯簽制度,是指企業在執行內部財務決策過程中,涉及重大資金支出、財務運作和可能對企業財務狀況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實行委派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審批意見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聯簽制度實施細則,對委派總會計師聯簽事項的內容及流程等進行明確和規范。

第十六條 委派總會計師聯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借入和借出資金、債務重組、資產抵押(質押);

(二)大額資金的支付;

(三)企業負責人薪酬的支付;

(四)向境外匯出資金;

(五)設立、合并、撤銷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

(六)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及企業其他“三公”消費開支;

(七)其他非經營性支出;

(八)省國資委或企業董事會認為應當聯簽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凡規定聯簽的事項,應當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之前送委派總會計師審簽。

第十八條  聯簽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派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

(二)違反省國資委監管規定;

(三)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四)違反企業決策程序;

(五)委派總會計師認為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存在重大風險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十九條 委派總會計師應當積極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聯簽事項。

第二十條 對董事會審議通過并需委派總會計師聯簽的事項,委派總會計師不得拒簽,有不同意見的,應按本辦法工作報告制度中規定的要求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五章 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一條 委派總會計師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工作報告分為定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和專項報告。

第二十二條 定期報告分為半年度報告和年度述職報告。

(一)半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半年內的工作基本情況、取得的成效,對重要事項的說明以及提出的意見建議等。報告采用書面形式,并于半年度結束30日內報省國資委。

(二)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制度及財務管理等方面報告本人履職情況,并針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及建議。年度述職于次年3月份進行。

第二十三條 重大事項報告主要是委派總會計師在履職時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向省國資委提交的報告:

(一)企業發生(或可能發生)財務危機、重大資產損失、系統性財務違規違紀等事件;

(二)企業出現(或可能出現)會計信息質量嚴重失真、財會內部控制重大缺陷、財務基礎管理混亂等問題;

(三)發現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事項;

(四)委派總會計師參與審議的企業重大事項,審核意見與企業不一致的;

(五)應當由委派總會計師與企業負責人聯簽的事項,委派總會計師拒簽后,企業仍組織實施的;

(六)發現企業已實施應由委派總會計師審簽但未報送審簽的有關事項;

(七)委派總會計師認為應當上報的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大事項的詳細情況,審核意見不一致或拒簽的原因,本人的履職過程情況、事件或問題的處理情況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專項報告是指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對省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的意見和建議,企業在財務管理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對企業在財務管理中存在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省國資委專項工作任務進展或完成情況,以及其他專題調研報告等。

第二十五條 工作報告應采取書面形式。重大事項隨時報告,專項報告及時上報。重大事項采取口頭或電話等方式報告的,事后應以書面形式補報。

第二十六條 委派總會計師的工作報告情況,作為對其業績考核和獎懲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考核、薪酬與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委派總會計師作為企業經理班子成員,由干部管理部門實施綜合考核評價。

第二十八條 委派總會計師實行任期制,三年為一個任期。任期履職評價合格的,可以連任,但在同一企業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完善委派總會計師退出機制,任期履職評價不合格的不再聘任。

第二十九條 委派總會計師實行定期交流輪換。省國資委根據工作需要,依據干部管理權限,提請省委組織部或省國資委黨委決定對委派總會計師進行交流輪換。委派總會計師在任職期間企業發生財務危機、重大資產損失、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事件或財務狀況出現重大異常等情況的,一般應建議暫緩交流,視問題處理情況提出是否續聘、交流、轉崗或問責的意見。

第三十條 委派總會計師的薪酬和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按照委任制企業副職負責人管理。薪酬水平由任職企業董事會根據省國資委有關規定核定,由任職企業發放。其中,年度薪酬水平根據其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核定,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按照本企業委任制正職負責人薪酬的0.9倍核定,對考核評價結果為稱職的,不低于本企業委任制副職負責人薪酬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一條 建立委派總會計師定期培訓制度,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七章 企業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結合完善治理結構和本辦法規定,明確委派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制衡有效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積極為委派總會計師履行職責創造條件,按照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通知委派總會計師參加(列席)企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會議,及時向委派總會計師提供有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確保委派總會計師對重大事項的知情權。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聽取委派總會計師對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及委派權屬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的選聘、調整和獎懲,應事前征求委派總會計師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須經委派總會計師聯簽的事項,及時送委派總會計師進行聯簽。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配合省國資委做好對委派總會計師的考核管理等工作,如實反映委派總會計師的工作情況。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委派總會計師分工、聯簽制度實施細則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委派總會計師未有效履職導致不良后果的,省國資委將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和責任認定情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黑龍江省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修訂)》(黑政辦發〔2019〕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職業禁入等處理,并相應扣減薪金。

(一)所簽署的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所出具的審核意見及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嚴重失真,存在嚴重瑕疵或重大遺漏的;

(二)對參與決策的企業重大財務事項,未盡職提出意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不健全,未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或直接參與,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應當聯簽的事項因本人失職未履行聯簽手續,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

(六)其他因工作嚴重失職或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企業未聽取或未采納委派總會計師意見,造成經營損失的,委派總會計師如履行及時報告職責的可相應免責。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企業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完善權屬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制定權屬企業委派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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