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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財會規[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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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遼財會規[2025]1號
頒發日期:2025-01-10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不含大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戰略新舉措,落實人才強省戰略和新時代遼寧人才振興大會精神,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綜合履職能力,打造高素質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遼寧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月10日

遼寧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綜合履職能力,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遼寧省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指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 出納;

(二) 稽核;

(三) 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 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 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 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 會計監督;

(八) 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 其他會計工作。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也屬于從事會計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需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斷更新知識、拓展技能,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取得規定學分。

第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前,應在全國會計人員統一服務管理平臺(以下統稱“全國平臺”)完成注冊和有關信息采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總體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平臺、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督指導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市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九條  省財政廳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 發布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通知和學習科目指南;

(二) 選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網絡培訓機構;

(三) 向全國平臺上傳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選定的網絡培訓機構繼續教育學分;

(四) 對組織跨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行業組織(團體)、用人單位(以下統稱“面授培訓機構”)等繼續教育情況進行備案管理和考核評價;

(五) 指導監督市級財政部門和上述(二)(四)涉及的培訓機構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工作;

(六) 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上述(二)(四)涉及的培訓機構開展繼續教育教學質量和服務質量綜合評估工作。

第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 宣傳并組織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二) 對本地區繼續教育面授培訓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進行備案管理和考核評價;

(三) 市級財政部門指導監督縣(區)級財政部門、本地區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和單位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工作;

(四) 在全國平臺審核確認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申請,審核確認本地區繼續教育面授培訓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五) 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區繼續教育面授培訓機構開展繼續教育教學質量和服務質量綜合評估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分為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通識知識、專業核心知識和專業拓展知識。其中,專業通識知識包括會計職業道德、會計法治、會計改革與發展三個科目;專業核心知識包括企業財務會計、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農村會計、管理會計、內部控制、財務管理、稅收實務、會計信息化八個科目;專業拓展知識包括可持續信息披露、審計基礎、金融基礎、財經相關法規、其他財會財經熱點五個科目。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 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相關考試;

(二) 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學歷學位教育;

(三) 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四) 參加省財政廳選定的網絡培訓機構繼續教育;

(五) 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會計專業培訓、學術會議、學術訪問、高級研修班、征文活動等;

(六) 撰寫并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案例;

(七) 承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授課任務;

(八) 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不少于60學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四條  參加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 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 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三) 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四) 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五) 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六) 參加省財政廳選定的網絡培訓機構繼續教育或認可的培訓,1學時折算為3學分,每學時不少于45分鐘;

(七) 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獲一、二、三等獎折算為90學分,獲其他獎項折算為60學分;

(八) 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九) 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學術會議、學術訪問、高級研修班,每天折算為30學分;

(十) 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征文活動,獲一、二、三等獎折算為30學分,獲其他獎項折算為20學分;

(十一) 報送的會計案例入選省級(含,下同)以上財政部門的案例庫,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折算為20學分;

(十二) 承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授課任務,每天折算為90學分;不足一天的,1學時折算為15學分,每學時不少于45分鐘。

(十三) 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比照上述條款所列的標準折算學分,由財政部門認定。

第十五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 經財政部門備案認可的繼續教育面授培訓機構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在每次培訓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由面授培訓機構在全國平臺上傳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經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全國平臺記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財政廳選定的繼續教育網絡培訓機構學習取得的學分,由省財政廳統一上傳至全國平臺;

(三)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選擇其他繼續教育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將相關證明材料集中上傳至全國平臺,經屬地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全國平臺記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四)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未經財政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培訓,不可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分為面授機構和網絡培訓機構。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 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三) 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 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 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六)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會計繼續教育面授機構每次組織繼續教育培訓前10個工作日,需辦理繼續教育備案登記,經財政部門備案通過后,方能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情況進行考試或考核,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

第十九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將培訓工作轉托其他機構;

(二) 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三) 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四) 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五) 其他違反繼續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管理,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會計咨詢專家推薦、評審專家推薦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行為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關于印發遼寧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遼財會〔2018〕7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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