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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財規[202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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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新財規[2022]18號
頒發日期:2022-12-02
地   區:新疆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財政局,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自治區大中型企業,中央駐疆單位:

為規范自治區會計專家庫建設、管理、使用及監督,結合自治區會計管理工作實際,我廳制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2022年12月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更好地發揮會計專家在政策研究、決策咨詢、人才培養、培訓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推動財會工作更好地服務于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會計專家庫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會計專家的遴選、入庫及會計專家庫建設、管理、使用及監督。

第三條 會計專家庫專家在自治區財政廳指導下工作,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會計專家庫專家職責及入庫條件

第四條 專家主要職責:

(一)參與自治區財會制度政策制定、課題研究,為自治區財會行業發展與改革提供咨詢意見;

(二)參與自治區會計系列、經濟系列(財政稅收、金融專業高級經濟師)高級職稱評審工作;

(三)參與自治區會計專業人才培養工作;

(四)參與會計人員財會專業知識培訓及指導財會實務工作;

(五)其他專家服務工作。

第五條 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一)專家的權利。

1.參加相關會議,并就會議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就自治區財會工作和財會制度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3.優先承擔自治區財會相關課題的研究;

4.優先獲得自治區財會研究資料和動態信息;

5.優先作為財會類培訓授課師資;

6.根據專家參加和承擔的工作任務時間,按照相關規定折算繼續教育學分;

7.承擔專家庫的相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服務報酬;

8.工作評價好、表現優秀的,典型事跡予以宣傳報道,并給予推薦和表彰。

(二)專家的義務。

1.按時保質完成交辦的相關工作任務;

2.按要求參加組織的相關會議、論壇等活動;

3.對國家和自治區擬出臺的財會法規、制度、政策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并配合做好相關宣傳、解讀和推廣等工作;

4.按時完成所承擔的財會課題研究,提交高質量報告;

5.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六條 專家入選會計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擁護中 國 共 產 黨的領導,愛國愛疆,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具備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專業水平、敬業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工作中堅持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3.能夠履行專家工作職責,可投入足夠時間和精力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并獲得本人所在單位的同意和支持;

4.身體健康,年齡在60周歲以下,自治區及以上知名專家或在某個領域有特殊專長的,年齡可放寬至65周歲。

(二)專業勝任能力條件。

1.行政事業類、企業類專家應取得會計及其相關專業或財政稅收經濟、金融經濟高級職稱3年以上,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行政事業類專家,系統掌握和熟練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政策水平高,有承擔重大項目(課題)或解決重大會計、經濟專業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的經驗;

(2)企業類專家,具備豐富的會計、財政經濟、金融專業相關工作和管理經驗,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業績顯著,對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做出突出貢獻;

2.學術(科研)類專家,應具有會計或經濟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科研能力強,在專業領域有研究特長和豐富的研究成果;

3.中介機構類專家,應具有注冊會計師等執業資格或專業領域權威證書,從事會計、審計、評估等相關工作10年以上;

4.其他類專家,長期從事會計、經濟領域專業技術工作,并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專業人士。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會計及相關專家,可直接入選專家庫:

(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三)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

(四)財政部選聘的會計咨詢專家;全國高端會計人才(或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養)結業學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家,在基本條件和專業勝任能力條件相當的條件下優先入選會計專家庫:

(一)入選新疆少數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養,并評為優秀學員的;

(二)獲得自治區級以上先進會計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三)自治區高端會計人才(或自治區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

第三章 會計專家庫管理

第九條 專家通過個人申報、單位推薦、逐級審核、核準備案等程序入選會計專家庫。入庫程序為:

(一)個人申報。申報專家填寫申報材料,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職稱、學歷或學位、執業資格等證書復印件,以及專家勝任能力證明材料。

(二)單位推薦。申報專家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予以審核把關,并填寫審核意見。主管單位(部門)人事部門填寫推薦意見。

(三)評選審定。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相關部門依據入庫條件組織選拔,擇優選取。

(四)入庫備案。審定結果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進入專家庫。

第十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1月底前,自治區財政廳集中審核更新專家信息。具體包括專家工作單位、單位所在地、可評審專業、職務(職稱)、業績、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變更情況,并對最新獲得榮譽獎勵、發表論文及承擔國家課題等情況進行核實確認。

第十一條 專家實行工作評價制度。每年2月底前,自治區財政廳從上一年度專家的履職情況、理論成果、培養人才和獲獎情況及開展專業服務等方面做出評價,并按照評價結果,及時調整退、入庫專家。

第四章 會計專家庫專家使用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開展財會制度政策研究和制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審等工作一律從會計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專家;開展繼續教育、人才培養、培訓等專家服務工作優先從會計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專家。

第十三條 在隨機選取專家時,應告知專家參與的工作內容、工作方式、起始時間、工作地點、回避事項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征得專家及所在單位同意后,方可選取使用。

第十四條 為避免同一專家多次參加相關活動,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選取不超過3次,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不得連任超過3屆。

第十五條 按照“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由使用單位對專家使用情況進行評價,提出評價意見報自治區財政廳作為調整專家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會計專家庫監督

第十六條 專家存在政治立場不堅定、違法違紀、違反職稱評審規定、年度考核不合格、提供虛假材料、學術行為失范等情形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會計專家庫專家資格,清退出會計專家庫,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對學術失范、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自治區財政廳將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家所在單位,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專家庫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4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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