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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保險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9-03-29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相關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黑龍江省范圍內社會保險費全面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每月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由稅務部門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維持原征收方式不變。新移交稅務部門征收的社會保險費,采取人社、醫保部門核定應繳費額,稅務部門征收的方式。
四、未實行各級政府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經辦的行業和單位(包括農墾、森工系統等)的社會保險費暫不移交稅務部門征收。
特此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局關于社會保險費全面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在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部分明確提出,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對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作出詳盡部署。為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于征管職責劃轉的工作要求,我省稅務、人社、醫保等相關部門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協作,分工配合,積極穩妥開展我省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2019年2月18日省稅務局、省人社廳、省醫保局聯合請示省政府同意,進一步明確了我省原來已由稅務部門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維持原征收方式不變。新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社會保險費,采取人社、醫保部門核定應繳費額傳遞稅務部門征收的方式。
目前,我省各部門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工作準備就緒,經與省人社廳、省醫保局協商一致,決定于2019年4月1起將我省社會保險費全面交由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廣大繳費人能夠知曉改革內容,及時準確申報繳納費款,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用人單位繳費時間及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用人單位應每月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政策規定代扣代繳,并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
(二)明確城鄉居民繳費方式
為方便城鄉居民繳費,確保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后服務質量只升不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要求,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原則上維持原有繳費方式和銀行、社區、村組、學校等單位代收渠道不變。
(三)明確劃轉后征收方式
我省稅務部門自2000年開始征收社會保險費,除農墾、森工系統等未實現屬地社保經辦的行業和單位外,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部分市(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征收方式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據實征收(企業統籌部分自主申報繳費,職工個人部分由人社部門核定應繳費額傳遞稅務部門征收),其他險種實行人社、醫保部門核定應繳費額并傳遞稅務部門征收的方式。
除稅務部門征收的險種外,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部分市(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人社、醫保部門核定應繳費額并征收。
本次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繳費方式的要求,經請示省政府同意,確定2019年4月1日前已由稅務部門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維持原征收方式不變。新移交稅務部門征收的社會保險費,采取人社、醫保部門核定應繳費額,稅務部門征收的方式。
(四)明確農墾、森工系統等未實現屬地社保經辦的行業和單位社會保險費暫不劃轉
按照省政府關于我省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對農墾、森工系統自行征收的社會保險費,盡快完成移交屬地經辦后,再行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因此,公告明確未實行各級政府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經辦的行業和單位(包括農墾、森工系統等)的社會保險費暫不移交稅務部門征收。
三、公告執行時間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省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的指導意見,經與省人社廳、省醫保局協商一致,確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