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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黑龍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人社規[20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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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保險法規
文      號:黑人社規[2023]8號
頒發日期:2023-12-29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各市(地)稅務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大慶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現將《黑龍江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報告。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2023年12月29日

黑龍江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杠桿作用,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和《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關于推進完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基層快遞網點等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用人單位考核期的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等因素,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或降低用人單位一個浮動周期內的繳費費率。

第四條工傷保險費率每一年浮動一次。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不實施浮動費率。

第五條 工傷保險支繳率為用人單位在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具體由經辦機構依據其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核定。

計算公式:

其中,繳費金額中的一次性躉繳的工傷保險費按對應的繳費年度計入到用人單位的繳費金額。

免于考核金額是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浮動費率考核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或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六條浮動費率每次均應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或向下進行浮動。政策性費率調整應在用人單位費率浮動后進行調整。

第七條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動;一類行業之外的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詳見附件)

第八條參保人員工傷認定決定書確定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用人單位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責任。

第九條用人單位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浮動周期工傷保險費率不得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下浮動: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重傷(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5人(含5人)以上的;

(二)工傷發生率高于全省工傷發生率300%的。

第十條經辦機構重新核定浮動費率后,將浮動費率標準通過適當形式向用人單位通報,用人單位對調整后的新浮動費率不服的,可申請再次核定,再次核定后仍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但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該浮動費率的執行。

第十一條經辦機構于每年的1月25日前辦理浮動費率業務并向工傷保險費征收機構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實時傳遞新的執行費率。期間征收機構停止辦理當年1月工傷保險繳費業務,征收期相應順延,不影響工傷職工享受待遇。費率調整完畢后,工傷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用新的執行費率征繳當年1月至12月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省級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和指導全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實施工作,市(地)級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和組織轄區內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實施工作,縣(市、區)、行業經辦機構負責所屬用人單位浮動費率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首次浮動費率執行時間為2025年1月1日,其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等以2024年度數據情況計算。2024年度各地可延續本地浮動費率政策。

附件

各行業單位浮動費率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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