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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黑財采[2024]34號頒發日期:2024-09-24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
依法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是規范投標和履約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落實公平競爭交易原則的重要抓手,有利于防范供應商失信風險,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為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規收取保證金
政府采購保證金包括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保證金(以下簡稱投標保證金)和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全省各級采購人、代理機構應依法依規收取保證金,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涉企保證金。各地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不搞“一刀切”,應允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情況、市場供需關系等因素,自行決定是否收取。收取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收取額度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收取額度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對于需要收取投標保證金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管理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和管理責任,對投標保證金收取、退還和違約責任等作出具體約定。采購人應按照“誰采購、誰負責”原則,監督委托的代理機構按照規定收取、存放及按時足額退還投標保證金。
對于需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合同中與供應商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質量保證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采購人不得違規將履約保證金轉為質量保證金。
政府采購保證金收取應強化供應商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按照《黑龍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在確定的收取額度的基礎上,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供應商,降低保證金收取比例,其中,投標保證金按應收額度的50%收取,履約保證金按應收額度的80%收取,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
二、全面推廣電子保函替代應用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應積極推動電子保函的應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預供應商自主選擇開具電子保函擔保方;不得對辦理電子保函業務的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不得對采用電子保函作為保證方式的供應商,設置其他資信證明條件。同時,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對核驗發現的虛假電子保函情況應及時報送同級財政監管部門。
三、及時退還保證金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退還保證金,減少保證金占用時間。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履約保證金。
投標(響應)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供應商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中,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磋商情況退出談判或磋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或磋商的供應商的保證金。終止招標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將繳納代理服務費作為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保證金的條件。
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在對供應商交付事項進行履約驗收后,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及時退還供應商履約保證金。
政府采購保證金的資金性質屬政府非稅收入。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采購文件、采購合同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書面確認后,按照相關規定,將資金繳入同級國庫。其中,對于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收取的,由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填寫《一般繳款書》將資金就地繳入同級國庫。繳款書的填寫方式:預算科目名稱填“其他一般罰沒收入(103050199)”;收款單位一欄:財政機關填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填單位所屬級次,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對于社會代理機構收取的,應上繳采購人,由采購人按照上述程序上繳同級國庫。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保證金的情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分別登記造冊,并自行選擇在報紙、采購人官方網站或黑龍江省政府采購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滿后無人認領的保證金參照上款程序上繳國庫。
四、嚴禁擴大不予退還保證金范圍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執行,不得擴大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銷投標(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購文件認可的情形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推行投標保證金銀行托管
省財政廳現已征集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行、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5家銀行以下簡稱托管銀行)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托管服務,托管銀行由省財政廳根據服務期內服務質量實行動態管理。
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在黑龍江省政府采購網完成名錄登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于2024年10月31日前選擇與至少1家托管銀行簽訂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托管協議,開立保證金托管專戶,專項用于保證金的收取、退還等方面的核算;本通知印發后申請名錄登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提交申請前,在托管銀行開立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托管專戶。
托管銀行應做好與省政府采購網的對接與數據交互工作,按照托管協議及時辦理保證金的代收、代退、劃轉等業務,并主動接受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監督。在產生中標(成交)結果之前,托管銀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證金繳納供應商名稱等信息。遇供應商賬號變更、非保證金款項轉入保證金專戶等特殊情況,經托管銀行與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分別核實后應予退回,出現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保證金的,按照本通知第三章相關要求執行。
采購人具備條件的,也可委托財政部門確定的托管銀行托管投標保證金。
六、切實加強保證金監督管理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持續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將保證金管理納入內部控制管理,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查找風險點,落實防控措施。采購人應落實主體責任,樹立“全周期”管理意識,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違規收取的保證金以及逾期未退還或超額收取的保證金要加快清退返還。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落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工作部署,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政策宣傳,加大對保證金收取和退還情況的監管。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規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重點跟蹤、嚴肅查處,對惡意拖延、久拖不退的,應予以公開曝光,積極營造誠信守法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