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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保險法規文 號:通告2024年第6號頒發日期:2024-12-27
地 區:青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做好2025年度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3號)相關規定,現就我省用人單位2025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二、繳費工資確定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第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執行。
(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按照《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5〕115號)、《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青海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中央所屬單位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8〕8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軍隊文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軍后財〔2018〕28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養老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66號)及我省規范津貼有關政策規定的繳費工資項目及計算方法執行。
三、繳費工資要求
用人單位應如實向稅務部門申報參保職工的上年度(2024年1—12月)月平均工資,申報的工資不得自行封頂或保底。新設立單位和新參保職工的繳費工資按照其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標準確定。
完成繳費工資年度申報后,如無特殊情況,同一繳費年度內繳費工資保持不變。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用人單位提供佐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申請,用人單位承擔調整繳費工資相應責任。
四、申報渠道
用人單位可通過社保費管理客戶端、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廳等渠道自行申報2025年度繳費工資。
(一)社保費管理客戶端
登錄社保費管理客戶端,通過左側功能菜單欄中的“繳費工資申報-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模塊進行年度工資申報。
(二)電子稅務局
登錄全國統一規范電子稅務局,通過頂端“地方特色”模塊中的“社保費申報-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模塊進行年度工資申報。
(三)辦稅服務廳
線上申報確有困難的,需攜帶承諾書和電子申報數據等資料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窗口辦理。
五、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應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時間完成2025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工作。
(三)用人單位在辦理申報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主管稅務機關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咨詢。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