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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綜合監管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銀保監發〔202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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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鄂銀保監發〔2021〕55號
頒發日期:2021-12-10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大型銀行湖北省分行:

現將《湖北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綜合監管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附件: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湖北省分行年度綜合監管評價評分操作表

湖北銀保監局

2021年12月10日

湖北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綜合

監管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地評價湖北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轄內大型銀行”)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內部控制狀況、風險管理水平和監管配合程度等情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促進轄內大型銀行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轄內大型銀行綜合監管評價是指湖北銀保監局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轄內大型銀行服務實體經濟、內部控制、資產質量和監管配合等情況作出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評價對象為轄內大型銀行一級分行。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四條  綜合監管評價由四項評價要素構成,分別為服務實體經濟、內部控制、資產質量和監管配合。每項評價要素單設分值為100分,按相應權重折算后,四項要素合計總分為100分。

第五條 四項評價要素的權重分配分別為:服務實體經濟35%、內部控制30%、資產質量20%、監管配合15%。

第六條 評價內容和要點是評價要素的構成單元,具體內容和分值設定分別為:

服務實體經濟6項,包括支持地方經濟發展(10分)、服務小微企業(30分)、服務民營企業(15分)、支持鄉村振興(20分)、服務制造業(15分)、綠色金融服務(10分)。

內部控制7項,包括合規管理(29分)、重要崗位關鍵人員管理(15分)、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20分)、消保及員工權益保護(20分)、信息系統管理(6分)、輿情管理(4分)、清廉文化建設(6分)。

資產質量10項,其中結果評價7項分別是不良貸款率(12分)、不良貸款變動趨勢(10分)、關注類貸款率(10分)、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比例(10分)、撥備覆蓋率(10分)、不良資產處置(8分)、房地產集中度(5分);過程評價3項分別是授信管理合規性(15分)、資產風險分類真實性(12分)、資產處置合規性(8分)。

監管配合6項,包括日常監管資料報送(15分)、專項監管情況報告(20分)、工作配合情況(25分)、重大事項報告情況(15分)、監管意見落實情況(20分)、總行支持度考察(5分)。

第七條 對各評價要點的評分主要按設定評分標準,采取扣分制打分,各項分值扣完為止,不計負分(具體按本辦法附表操作)。評價要素得分為各評價要點得分加總。

第八條 綜合評價得分由各評價要素得分加權匯總獲得。

第九條 綜合評價結果以綜合評價得分為依據,從1級至4級共分為4個等級、8個檔次。90分(含)至100分為1級,不細分檔次;75分(含)至90分為2級,細分為3個檔次,其中,85分(含)至90分為2級一檔,80分(含)至85分為2級二檔,75分(含)至80分為2級三檔;60分(含)至75分為3級,細分為3個檔次,其中,70分(含)至75分為3級一檔,65分(含)至70分為3級二檔,60分(含)至65分為3級三檔;60分以下為4級,不細分檔次。

第十條  對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銀行,湖北銀保監局將在綜合評價得分對應的初步級別和檔次基礎上,進行相應調整:

(一)出現下列重大負面因素嚴重影響機構聲譽的,綜合監管評價結果應為3級及以下: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內部控制存在嚴重缺陷,發生重大涉刑業內案件或重大風險事件,財務造假、數據造假問題嚴重,被采取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且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重大輿情應對不當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等。

(二)國家、地方重要監管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綜合監管評價結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綜合監管評價結果。

(三)發生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清廉金融文化建設明顯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綜合監管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綜合監管評價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條 綜合監管評價工作由湖北銀保監局大型銀行監管處(以下簡稱“大型銀行處”)組織實施,相關功能監管處室和轄內各銀保監分局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綜合監管評價工作操作流程包括信息收集、初評、復審、會議研究、結果反饋、后評價等環節。

第十四條 大型銀行處持續、全面、系統收集與轄內大型銀行綜合監管評價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和功能監管信息、銀行經營管理有關報表和信息、審計報告、信訪投訴信息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轄內大型銀行應當確保向湖北銀保監局提供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大型銀行處可視評價工作需要,通過開展現場走訪、監管會談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核實情況。如發現數據和信息失真,應當及時與被評價銀行確認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數據和信息進行監管評價。

第十六條 初評工作由大型銀行處組織初評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方法和標準,綜合分析相關信息,形成初評結果。

第十七條 在初評基礎上,由分管大型銀行處局領導組織大型銀行處和功能監管處室開展集中復審,形成復審結果。

第十八條 由大型銀行處將復審結果提交局長辦公會進行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 大型銀行處將最終確定的評價結果納入被評價銀行的年度監管報告,通過召開年度審慎監管會議等方式通報給被評價銀行,同時抄送中國銀保監會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和被評價銀行總行。

轄內大型銀行應按照年度審慎監管會議通報的意見開展問題整改,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計劃和報告報送湖北銀保監局。

第二十條 湖北銀保監局結合轄內大型銀行綜合監管評價工作實際,適時對評價工作及效果開展后評價,及時總結經驗和不足,持續改進和完善評價體系。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綜合監管評價結果是衡量轄內大型銀行貫徹落實商業銀行監管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綜合監管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能較好地貫徹落實監管政策要求,內控健全有效,各項監管考核指標達標,監管配合良好。

綜合監管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能夠貫徹落實監管政策要求,內控較為健全,少數監管考核指標不達標,監管配合較好,應當給予監管關注。

綜合監管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貫徹落實監管政策要求不夠有力,內控管理存在薄弱環節,部分監管考核指標不達標,監管配合一般,應當給予監管重點關注。

綜合監管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貫徹落實監管政策要求力度明顯不夠,內控存在較為嚴重問題,絕大部分監管考核指標不達標,監管配合明顯不足,需要采取強有力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湖北銀保監局將根據綜合監管評價結果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依法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和行動,進行差異化監管。

對綜合評價結果為1級的銀行,應積極支持其發展,按正常監管程序對其實施監管,適當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在銀保監系統、各級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類評先創優、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等活動中給予優先推薦。

對綜合評價結果為2級和3級的銀行,應根據具體評價級次和檔次的高低,逐步加大監管資源投入,依法采取下列監管措施和行動:監管談話;提高非現場監管深度,加大監管走訪和現場督導頻率;適當提高現場檢查頻率,根據單項要素評價情況實施專項現場檢查或核查,原則上連續兩年綜合評價得分70分以下的銀行安排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監管發現的問題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等。

對綜合評價結果為4級的銀行,除可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外,還應區別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和行動:責令制定專項業務綜合整治方案并監督實施;及時組織開展全面現場檢查;對監管發現的問題采取從嚴從緊監管措施;及時通報其總行,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強化考核和激勵約束,限制機構、業務擴張,加強內部審計等;提請銀保監會大型銀行部對其總行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針對銀行的具體經營和風險情況,湖北銀保監局還可區別情形依法采取其他法定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綜合監管評價結果僅供湖北銀保監局內部使用。轄內大型銀行應對監管評價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價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于廣告、宣傳等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對外披露,確有必要向其他監管部門、政府部門等特定對象提供的,應報經湖北銀保監局同意。

第二十四條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影響正常監管評價工作,湖北銀保監局可以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及影響情況,依法決定開展監管評價的時限要求及具體方式。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定量指標,以從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獲取的數據為主。監管發現轄內大型銀行有關報表數據明顯失真的,以還原后的真實數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湖北銀保監局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監管政策和規則、轄內大型銀行業務經營與風險等因素的變化情況,在保持總體框架穩定的前提下,適時修訂本辦法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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