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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鄂銀保監發〔2022〕2號頒發日期:2022-02-07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銀保監分局、直管組,各政策性銀行湖北省分行、大型銀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銀行武漢分行,湖北省聯社,湖北銀行,漢口銀行,武漢農商行,武漢眾邦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湖北分公司,局直管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武漢東西湖揚子村鎮銀行,長江財險,合眾人壽,各保險省級分公司:
現將《湖北銀保監局涉刑案件風險機構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銀保監分局、直管組將本辦法轉發至轄內農商行、村鎮銀行。
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
2022年2月7日
湖北銀保監局涉刑案件風險機構
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案件風險防控,規范案件處置工作,體現差別監管、分類監管理念,提高案防監管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涉刑案件是指符合《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中關于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定義的刑事犯罪案件或案件風險事件。
第三條 分類監管是指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及其轄內銀保監分局(以下分別簡稱“省局”“分局”)對轄內發生涉刑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依據案件(案件風險事件)類別、性質、影響后果、信息報送情況、案件處置情況、內控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價分析,對符合一定條件或達到一定標準被認定為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所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的統稱。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轄內銀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轄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轄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轄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認定
第五條 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符合認定條件的即可依程序認定。涉刑案件風險機構一經認定,監管部門應對其采取相應分類監管措施。
第六條 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涉刑案件風險機構。
(一)故意隱瞞或故意錯報關鍵要素,導致案件(風險)信息性質或分類不準確的;
(二)遲報、漏報、錯報案件(風險)信息,經監管部門書面提示仍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的;
(三)發生業內案件或重大業外案件,無正當理由而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機構調查報告或案件審結報告,經監管部門書面提示仍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的;
(四)未按監管要求或監管政策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并向案發機構屬地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的;
(五)案件機構調查中對案件責任人員的內部問責力度不夠,監管部門多次溝通仍不到位的;
(六)在案件監管督查過程中不配合調查的;
(七)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要求,未采取落實措施或落實不到位,發生案件的;
(八)未按年度制定案件風險排查計劃或案件風險排查已發現相關環節內控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生案件的;
(九)未建立覆蓋全員的員工管理制度或對員工異常行為的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發生案件的;
(十)機構業務條線管理、合規管理、內審稽核等負有檢查職責的部門對具體發案業務已做過專項檢查或審計,應發現未能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未及時報告,發生案件的;
(十一)其他因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發生案件的;
(十二)發生重大業內案件的;
(十三)發生重大業外案件,案涉銀行保險機構或人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四)同一年度同質同類案件多次發生的;
(十五)發生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或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案件的;
(十六)監管部門認為符合條件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條 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按性質情節輕重依次分為A、B、C、D四種類型。
符合前條(一)至(六)款情形之一的為A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符合前條(七)至(十一)款情形之一的為B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符合前條(十二)至(十六)款情形之一的為C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具有C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所列兩款及以上情形的為D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
同時具有前條同種類型所列兩款及以上情形的涉刑案件風險機構,認定時下調一個機構類型。
同時具有前條不同類型所列情形的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按照從重的原則進行認定。
第八條 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認定實行統一標準、分級負責、屬地實施。
省局直接監管的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認定由案件稽查處或機構監管處室提出,報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或局長辦公會認定。
分局直接監管的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認定由分局相關部門提出,報分局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或分局局長辦公會認定。省局也可以要求分局對其轄內的涉刑案件風險機構進行認定。
第三章 分類監管的實施
第九條 對涉刑案件風險機構實施分類監管,要堅持依法、客觀、公正、持續、審慎和及時的原則。
第十條 監管部門對涉刑案件風險機構,除采取常規性的監管措施外,可視涉刑案件風險機構類型的不同,依法采取不同的分類監管措施。
對涉刑案件風險機構采取分類監管措施不影響依法對其采取監管強制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對A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分類監管措施。
(一)開展監管約談。約談機構主要負責人,聽取整改情況匯報,提出監管要求。
(二)扣減案防評估相關項目得分。當年度分類監管尚未解除的,視情況扣減其當年度案防工作評估指標體系中案防工作組織、執行等相關項目得分。
(三)責令開展內審或內部檢查。出具建議函或監管意見書要求機構內審或相關部門對其相關領域業務按照監管要求實施檢查并向監管部門報送檢查結果。
(四)責令限期改正。出具監管意見書,責令機構對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限期改正,督促其強化內控合規管理,防范化解案件風險。
第十二條 對B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除可采取對A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分類監管措施外,還可采用以下一項或多項分類監管措施。
(一)扣減案防評估違規項全部得分。當年度分類監管尚未解除的,扣減其當年度案防工作評估指標體系中違規項全部得分。
(二)提出扣分參考建議。當年度分類監管尚未解除的,對其當年度的監管評級、償付能力評估、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湖北轄內股份制銀行監管執行力考核評價等評級評價,由省局或分局案件管理部門向機構監管部門提出扣分參考建議。
(三)加大案防督導力度。提高機構年度案防工作督導頻次或增加其分支機構案防工作督導隨機抽查比例,重點督導其落實案件整改情況。
第十三條 對C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除可采取對B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分類監管措施外,還可采用以下一項或多項分類監管措施。
(一)下調案防評估等級。當年度分類監管尚未解除的,在當年度機構案防監管評價原有級次基礎上下調一個等級(原有級次為“紅牌”的除外)并將評估結果通報其上級單位。
(二)建議采取整改問責措施。將其主要問題通報其上級單位并建議其上級機構對該機構采取相應整改或問責措施。
(三)核查員工異常行為排查疑點。監管部門督促指導機構對涉案風險點進行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和疑點收集核查,責令其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四)階段性派員參與案件處置。監管部門可階段性派員現場參與案件的風險處置,督導機構找準發案原因,針對性進行整改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對D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除可采取對C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分類監管措施外,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 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經認定后,由提出認定申請的監管部門向其發出《分類監管通知書》(附件1)。通知書中應寫明認定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類型及理由、實施分類監管的措施、分類監管的解除條件等內容。其中,D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涉及采取其他監管措施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程序實施。
分局直接作出分類監管決定的,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省局書面備案,并按季向省局書面報告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監管措施落實及整改情況。
《分類監管通知書》在下達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同時抄送其上一級管理機構,法人機構抄送當地政府。
第十六條 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應在《分類監管通知書》所列明的問題得到有效整改后向下達《分類監管通知書》的監管部門遞交《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整改報告(機構模板)》(附件2)。
下達《分類監管通知書》的監管部門在收到機構整改報告后1個月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解除分類監管措施。分局解除所直接作出分類監管決定的,應在解除之日起5日內抄送省局備案。
自收到《分類監管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達不到分類監管解除條件或連續2次整改報告審核不合格的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可依照本法第八條規定的認定程序下調一個機構類型或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監管組需對其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實施涉刑案件風險機構分類監管的,應向省局書面提出申請,由省局依照程序進行認定、實施分類監管措施和分類監管解除。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應建立分類監管檔案,并將涉刑案件風險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情況納入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監管檔案。
第十九條 分類監管措施只在作出決定的監管部門所在市(州)適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分類監管通知書格式
2.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整改情況的報告(機構模板)
附件1
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分類監管通知書
20 第〔〕號
:
由于你單位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依據《湖北銀保監局涉刑案件風險機構分類監管辦法》 的規定,認定你單位為 (A/B/C/D)類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我局將從即日起對你單位實施以下分類監管措施:
你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在達到我局監管要求后,可向我局書面提交整改報告,經審核合格后解除分類監管。
(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整改情況的報告
(機構模板)
《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整改情況的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涉刑案件風險機構認定情況
(包括:涉刑案件風險機構的類型及其問題表現、被實施分類監管的時間及措施等)
二、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整改情況
(包括:涉刑案件風險機構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成效、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內部問責情況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包括:涉刑案件風險機構整改后是否仍存在明顯的內控及案防管理問題、下一步需加強的案防工作內容等)
(機構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