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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22-11-17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農發行孝感市分行,各大型銀行孝感分行:
現將《孝感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監管執行力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農發行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孝感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監管執行力評價評分表
中國銀保監會孝感監管分局
2022年11月17日
孝感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監管執行力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評價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孝感轄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轄內大型銀行”)審慎監管和合規監管,科學評價監管執行效果,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轄內大型銀行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湖北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綜合監管評價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轄內大型銀行二級分行。
第三條 評價原則。監管執行力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監管導向原則。突出對轄內大型銀行經營行為合規性與政策落實有效性的考量,旨在有效抑制其規避監管約束、進行監管套利的沖動,促進轄內大型銀行主動增強遵守監管規則的意愿,進一步提升監管執行力。
(二)精確制導原則。充分考慮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有別于法人機構的經營特點和監管重點,按照“多定量,少定性”的原則,將定量指標分為主要監管指標、監測指標和其他監管指標,并賦予不同的分值;將定性指標“定量化”,并進一步細分評分標準,避免評價結果出現多家銀行同處一個級次的高“集中度”問題。
(三)相機調整原則。在政策性任務評價要素項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銀保監會、湖北銀保監局決策部署以及宏觀經濟形勢、區域經濟發展狀況調整具體評價指標;在年度重要專項工作評價要素項下,根據各年度監管工作重點調整具體分項指標,保證評價工作與時俱進,各項任務按時完成。
(四)貫穿統籌原則。將評價工作貫穿于整個監管周期,并與現場檢查和日常非現場監管結合進行。評分表可視為非現場監管工作臺賬,貫穿統籌全年重點監管事項。年度結束后的集中評價可視為對整個監管年度相關工作的整理和總結并最終確定評價結果。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四條 評價要素。轄內大型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體系由五項評價要素構成,分別為監管指標完成情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政策性任務完成情況、專項工作完成情況和監管配合度,合計總分為100分。
第五條 評價指標。評價指標是評價要素的構成單元,指標具體內容和分值設定以本辦法附件為準。各項評價要素的評分結果通過對評價指標的定量、定性評估打分,結合監管人員的專業判斷綜合得出。
第六條 評價方法。
(一)評價要素權重設置。五項評價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監管指標完成情況占25%、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占20%、政策性任務完成情況占15%、專項工作完成情況占15%、監管配合度占25%。在保持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孝感銀保監分局大型銀行監管科(以下簡稱“大型銀行科”)商功能監管科室后,可根據當年度大型銀行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對評價要素和評價指標進行適當調整并適時公布。
(二)評價指標得分。對各評價指標設定分值及若干評分標準。評分主要采取扣分制,依據評分標準嚴格進行扣分,各項分值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三)評價要素得分。評價要素得分為各評價指標得分加總。
(四)評價總分。評價總分由各項評價要素得分加總獲得。
(五)評價結果確定。根據分級標準,以評價總分確定銀行的監管執行力評價結果。
第七條 分級標準。評價結果從1至4共分為四個等級、10個檔次,數字越大表示被評價機構越低的監管執行力和越高的監管關注程度。其中,評價結果1至3級分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90分(含)至100分為1級,其中,97分(含)至100分為1A,94分(含)至97分為1B,90分(含)至94分為1C;80分(含)至90分為2級,其中,87分(含)至90分為2A,84分(含)至87分為2B,80分(含)至84分為2C;70分(含)至80分為3級,其中,77分(含)至80分為3A,74分(含)至77分為3B,70分(含)至74分為3C;70分以下為4級。
第八條 對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銀行,孝感銀保監分局將在綜合評價得分對應的初步級別和檔次基礎上,進行相應調整:
(一)出現下列重大負面因素嚴重影響機構聲譽的,監管執行力評價結果應為4級: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內部控制存在嚴重缺陷,發生重大涉刑業內案件或重大風險事件,財務造假、數據造假問題嚴重,被采取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且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重大輿情應對不當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等。
(二)重要監管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監管執行力評價結果不高于最近一次評價結果。
(三)發生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清廉金融文化建設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下調措施。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九條 評價周期。監管執行力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監管執行力評價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條 職責分工。轄內大型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工作由大型銀行科組織實施,相關功能監管科室和縣(市)監管組協助配合。
第十一條 流程環節。評價工作操作流程由信息收集、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后評價6個環節組成。
第十二條 信息收集。大型銀行科持續、全面、系統收集與轄內大型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信息、功能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和數據、銀行經營管理有關文件、審計報告、信訪投訴和違法舉報信息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大型銀行科可視評價工作需要,通過開展現場走訪、監管會談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情況并收集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初評工作由大型銀行科組織初評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方法和標準,綜合分析相關信息,形成初評結果。
第十四條 復評。在初評基礎上,由分管大型銀行科局領導組織大型銀行科和功能監管科室開展集中復審,形成復審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由大型銀行科將復審結果提交局長辦公會進行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 結果反饋。評價工作結束后,由大型銀行科及時將評價結果及各單項評價要素存在的突出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或發文等形式向被評價機構通報,并提出相應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條 后評價。孝感銀保監分局結合轄內大型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工作實際,適時對評價工作及效果開展后評價,及時總結經驗和不足,持續改進和完善評價體系。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監管執行力評價結果是監管部門衡量轄內大型銀行風險程度和管理水平、規劃和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以及實施市場準入工作的重要參考因素。監管人員應當依據評價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并結合單項要素,確定監管側重點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切實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能夠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全面實現了各項監管考核目標,各方面體制機制較為健全,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只需給予常規的監管關注。
(二)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能夠較好地把握監管導向,較好地落實了主要監管要求,經營管理狀況大體令人滿意,但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和適當的監管督導可以得到及時整改,通常不需要特別的監管關注。
(三)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執行監管規則的主動作為不足,經營管理狀況一般,風險管理或合規管理存在一定缺陷,且有部分監管考核目標不達標、政策落實不得力的問題,自行識別和糾正問題的能力不足,需要監管部門更多地關注并采取措施。
(四)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沒有對監管要求和監管意見給予足夠重視,日常工作配合度低,部分監管指標和監管考核任務不達標,在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等方面出現較為嚴重的問題且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可能引發重大風險,需要監管部門密切關注和緊急介入。
第二十條 對1級行,視為良好類機構,實施積極的激勵式監管。
(一)支持加快創新發展。在新設分支機構等準入事項上給予優先支持;鼓勵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先行參與各類改革創新試點。
(二)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按正常監管程序和周期實施監管。監管手段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原則上減少監管約談和走訪次數,適當降低現場檢查頻度。對評價結果為1C的銀行,可結合單項要素評價情況適度加強監管關注。
(三)積極推薦評先創優。在銀保監系統、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類評先創優、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等活動中給予優先推薦;在上級行征求監管評價意見時適當給予正面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對2級行,視為關注類機構,實施審慎的督導式監管。
(一)審慎開展市場準入。合理控制新設分支機構的數量和節奏;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側重于考察專業素質、合規意識和風控理念;督促審慎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
(二)適度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每季至少開展1次監管走訪或高管約談;對其薄弱環節,主要以下發風險提示、金融監管意見書等形式督促落實整改。保持適當的現場檢查頻度,并輔以督查和核查。
(三)適當單列監管措施。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根據其內在風險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發展趨勢,可采取監管談話、增加監管報送范圍和頻度、提高風險監管標準、限制部分有問題的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3級行,視為問題類機構,實施嚴格的糾偏式監管。
(一)實施更加審慎的市場準入。以更加審慎的審查標準開展機構和高管準入;對重大存量風險處置不及時、突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可要求其暫緩申報機構設立事項;適當限制高風險業務增速,原則上不支持其在轄內銀行業率先開展相關業務創新。
(二)嚴格實施非現場監管。根據本等級內具體檔次的高低,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逐步增加非現場監管的手段和頻度,并視情況對產品和業務活動進行一定限制,必要時約見其高管人員,責令整改。對綜合評價結果為3B及以下的銀行,每月監測相關數據指標,大力督導問題整改和風險化解。
(三)加大現場檢查力度。適當提高現場檢查的頻率,適時對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風險問題隱患及時啟動專項檢查。對連續兩年綜合評價結果為3級的銀行,原則上第二年應組織開展1次全面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4級行,視為嚴重問題類機構,實施嚴厲的約束性監管。
(一)實施更嚴格的市場準入。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嚴格限制其新設分支機構;必要時,可視情況實施部分分支機構市場退出;暫停開辦創新試點業務,限時壓降風險資產規模;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更換高管人員或向其派駐監管人員。
(二)實施更強力的監管措施。給予持續密切的監管關注,在實施對3級行各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對4級行的監管約談頻率原則上提高到每月1次;原則上第二年即按程序組織開展全面現場檢查,對相關違法違規問題從嚴從重實施行政處罰;及時約談上級行有關部門,督促其指導分行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并在監管部門監督下實施。
第二十四條 評價結果的披露和保密。監管執行力評價結果僅供孝感銀保監分局內部使用。評價工作參與人員和轄內大型銀行應對監管評價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評價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于廣告、宣傳等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對外披露,確有必要向其他監管部門、政府部門等特定對象提供的,應報經孝感銀保監分局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定量指標,以從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獲取的數據為主。監管發現轄內大型銀行核心報表數據明顯失真的,以還原后的真實數據為準。
第二十六條 孝感銀保監分局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監管政策和規則、轄內大型銀行業務經營與風險等因素的變化情況,在保持總體框架穩定的前提下,適時修訂本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孝感銀保監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