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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財債規〔20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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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鄂財債規〔2022〕4號
頒發日期:2022-09-30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相關金融機構:

為加強和規范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管理,保護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4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湖北省財政廳對《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管理暫行辦法》(鄂財債發〔2019〕33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布。

附件: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管理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以下簡稱承銷團)管理,保護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財庫〔2020〕4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銷團的組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金融機構自愿申請、湖北省財政廳擇優選擇的方式組建承銷團;湖北省政府一般債券發行與專項債券發行合并組建承銷團。湖北省財政廳根據市場環境和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任務等,確定承銷團成員和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銷團成員,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具有政府債券承銷業務資格,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格條件,承擔湖北省政府債券承銷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 承銷團有效期3年,期滿后,依照本辦法重新組團。承銷團成員按年度實行增補退出機制,根據上一年湖北省政府債券承銷情況調整承銷團成員等級(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一般成員)。

第五條 湖北省財政廳對承銷團成員承銷湖北省政府債券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考評,并向承銷團成員通報考評情況,按季度通報承銷團成員承銷量排名情況。具體的年度綜合考評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六條 湖北省財政廳按照不同等級、不同類型機構(銀行類承銷團成員、券商類承銷團成員)對承銷團成員分別考核,即同等級、同類型金融機構納入同類別考核,承銷團成員所屬類別在組建或增補文件中明確。

第二章 承銷團的組建與管理

第七條 湖北省財政廳公布承銷團組建通知以及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招標發行承銷協議(以下簡稱承銷協議)范本。承銷團組建通知明確報名要求、報名截止時間等。承銷協議范本包括湖北省財政廳和承銷團成員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經營范圍包括債券承銷。除外資商業銀行分行外,其他報名機構均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外資商業銀行分行參與承銷湖北省政府債券,應取得其總行對該事項的書面授權。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經營活動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信譽良好。

(三)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設立了負責債券業務的專職部門并建立了健全的債券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較高,開通與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和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等相連的專用通訊線路。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辦法及承銷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

(七)近兩年未被湖北省財政廳取消承銷團成員資格或主動退出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

第九條 對符合第八條的申請人,湖北省財政廳根據申請人承銷意愿、債市能力、機構實力等因素,擇優確定債券承銷團成員,同等條件下優先將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納入承銷團;綜合考評得分表現,擇優確定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 ?

第十條 湖北省財政廳根據湖北省政府債券發行需要公布承銷團成員增補通知。根據申請人承銷意愿、債市能力、機構實力等因素,擇優從提出申請的金融機構中增補為承銷團成員或調整承銷團成員等級。新增補的承銷團成員只能增補為承銷團一般成員。

第十一條 自然年度終了,湖北省財政廳綜合考評承銷團成員得分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銷團成員資格或降低承銷團成員級別。

(一)銀行類承銷團成員:承銷量低于當年銀行類一般成員最低承銷量要求且考評得分低于銀行類一般成員考評得分中位數50%的,取消承銷團成員資格;承銷量低于當年同類別最低承銷量要求且考評得分低于同類別承銷團成員考評得分中位數50%的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降低承銷團成員等級。如主承銷商承銷量低于副主承銷商承銷量要求且考評得分低于副主承銷商考評得分中位數50%,直接降為一般成員。

(二)券商類承銷團成員:承銷量低于券商類一般成員最低承銷量要求或考評得分低于券商類一般成員考評得分中位數50%的,取消承銷團成員資格;承銷量低于同類別最低承銷量要求或低于同類別承銷團成員考評得分中位數50%的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降低承銷團成員等級。如主承銷商承銷量低于副主承銷商承銷量要求或考評得分低于副主承銷商考評得分中位數50%,直接降為一般成員。

第十二條?退出債券承銷團的金融機構,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加入湖北省政府債券承銷團。

第十三條??承銷團成員組建、增補、調整、退出相關事項,湖北省財政廳對承銷團成員發出通知,簽訂或終止承銷協議,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承銷團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與湖北省財政廳商定債券承銷協議的條款內容。

(二)對湖北省政府債券發行方式和管理辦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及時獲取債券發行信息,參加湖北省政府債券發行活動,直接承銷湖北省政府債券。

(四)按照債券承銷協議和債券發行文件規定,獲取債券發行手續費收入。

(五)債券發行結束后,按有關規定進行分銷及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等上市交易。

(六)參加債券發行等改革試點工作,優先參加債券發行等業務考察和培訓,參與承辦相關財政業務。

第十五條 承銷團成員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一)積極參加債券發行活動,在合理的價格區間內進行理性投標。

(二)按時足額向湖北省財政廳繳納債券發行款,及時報送債券發行和銷售情況。

(三)在債券承銷協議規定的比例范圍內,負責債券的投標和承銷;做好債券宣傳和分銷工作,維護湖北省政府債券信譽;積極參與債券交易,維持債券市場正常秩序。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接受債券業務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機構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等情況。

(五)確保與財政部政府債券發行系統、財政部上海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和財政部深圳證券交易所政府債券發行系統等線路暢通,系統平穩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承銷團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湖北省政府債券的發行定價、登記托管、上市交易、手續費率等咨詢服務。

(二)跟進分析市場情況,并就改進債券發行和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提出建議。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處理

第十七條 湖北省財政廳負責對承銷團成員資格申請以及承銷團成員開展湖北省政府債券業務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虛假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承銷團成員資格(含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資格)的,一經發現,湖北省財政廳將取消其承銷團成員資格。

第十九條??承銷團成員出現以下行為的,應當主動退出承銷團,或由湖北省財政廳根據承銷協議的約定通知其退出本屆承銷團:

(一)財務狀況惡化,難以繼續履行承銷團成員義務的。

(二)嚴重不正當投標行為、操縱二級市場行為;未按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超承銷額度分銷,違規向承銷團其他成員分銷;偽造湖北省政府債券賬務記錄,發布湖北省政府債券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行為。

(三)嚴重違反承銷協議或湖北省政府債券相關管理政策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湖北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管理暫行辦法》(鄂財債發﹝2019﹞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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