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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財金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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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鄂財金規〔2023〕2號
頒發日期:2023-06-14
地   區:湖北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銀保監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衛生健康委(局)、農業農村局、民政局: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 ?   湖北銀保監局

湖北省公安廳?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民政廳

2023年6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銀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健康委 農業農村部令第107號)、《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湖北?。ㄒ韵潞喎Q我?。嶋H,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四條? 根據救助基金運行實際,我省救助基金統一設在省級。

財政部門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統一政策、多方籌集、省級統籌、專業運營。省級基金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購買服務,從符合國家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中依法擇優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服務費用列入省本級財政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管理機構職責

第五條? 救助基金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救助基金籌集、管理事宜。省財政廳、湖北銀保監局、省公安廳、省法院、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省民政廳等部門為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本級救助基金協調機制,明確本級的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我省救助基金政策。負責組織召開救助基金聯席會議;開設省救助基金專戶;落實省救助基金的財政補助;對全省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省救助基金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依法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湖北銀保監局負責監督保險機構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救助基金。

省公安廳負責督促、考核、指導各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或喪葬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墊付費用的追償工作。

省法院負責指導全省各級法院受理、審理、執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追償訴訟案件。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及時啟動“預擔保,快搶救,后付費”機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對墊付搶救費用有爭議的組織醫療專家進行評審。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督促、指導各市、縣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涉及農業機械事故受害人的搶救或喪葬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墊付費用的追償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為道路交通事故遇難人員提供喪葬服務、協助遇難人員家屬或代為提出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

第六條?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承辦省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市、縣聯席會議辦公室各自承擔上級和本級聯席會議交辦的事項。

(一)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1.組織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績效考評;

2.組織對各市、縣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進行指導、考評;

3.牽頭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調查核實,并報省聯席會議研究處理;

4.組織召開省聯席工作會議。

(二)市、縣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1.負責本轄區內超限額的墊付申請的定期復核;

2.負責協調解決轄區內醫療或殯葬機構與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就墊付事宜發生的爭議;

3.配合省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工作進行績效考評、監督管理;

4.配合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

5.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涉及本轄區內的核銷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提出意見;

6.組織召開本級聯席工作會議。

第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職責。

(一)開設專用賬戶,接收救助基金資金;

(二)負責基金結算和年度預、決算編制;

(三)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四)依法追償墊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單位通報拒不履行償還義務的相關人信息;

(五)制作、發放宣傳材料,積極宣傳救助基金申請使用和管理有關政策;

(六)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

(七)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本級政府按照規定安排的財政臨時補助;

(五)社會捐款;

(六)其他資金。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湖北銀保監局根據財政部和銀保監會確定的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內,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原則,提出我省具體提取比例調整意見,報請省政府批準后確定當年提取比例。救助基金結余達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額3倍以上的,本年度暫停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

第十條? 承辦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從交強險保費中按照確定的比例提取資金統一匯繳,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足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賬戶。

第四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依法依規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

特殊情況下需墊付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承擔搶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報請事故發生地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同意。搶救費用的收費標準應按照事故受害人搶救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醫療費用標準核算。

第十三條? 墊付的喪葬費用標準應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最高不得超過湖北省最新發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的總額(按照湖北省統計局公布的全省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執行)。

第十四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告知受害人或近親屬向基金管理機構網點申請墊付。

第十五條? 需要救助基金墊付的,事故受害人或近親屬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事故發生地或處理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服務網點提出申請。

(一)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墊付通知書;

2.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喪葬費墊付申請表;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已發生的搶救費用清單、預交費通知單、未結算證明;

5.受害人和申請人身份證明。受害人近親屬申請的,需提供近親屬證明或承諾書。

(二)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具的墊付通知書;

2.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喪葬費墊付申請表;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或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4.殯葬機構的收費憑據或喪葬費包干使用的生效協議;

5.申請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承諾書。

第十六條? 受害人身份無法確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對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的,申請時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無法確認證明。

第十七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醫療機構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殯葬機構對尚未結算的喪葬費用,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處理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服務網點提出墊付申請,所需資料參照第十六條所列要求。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或申請人墊付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下列內容完成審核:

(一)是否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喪葬費用是否真實、合規;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搶救費用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墊付款劃撥至醫療機構賬戶,并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對喪葬費用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喪葬費用劃撥至申請人賬戶,并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民政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核實情況或征詢意見,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殯葬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屬地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或者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專業機構可以作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專業專職隊伍、穩定的業務管理平臺等基本條件,且應建設滿足全省救助業務便捷、高效運行的服務體系。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經確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3年內不予變更。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可以變更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者終止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基金進行清算。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違規核銷的;

(五)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可能嚴重影響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定期的考核評價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設立熱線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響應制度,確保能夠及時受理、審核墊付申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面向社會公開以下信息:?

(一)救助基金有關政策文件;?

(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電話、地址和救助網點;?

(三)救助基金申請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四)救助基金籌集、使用、追償和結余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五)救助基金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考核結果;

(六)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被救助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接收的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救助基金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至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救助基金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事故責任人或其他相關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協助追償。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已經從賠償義務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優先退還救助基金墊付的相應費用。賠償義務人在按照應負賠償責任賠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款時,優先支付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調解、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應先確認賠償義務人是否已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在扣除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代為保管死亡人員所得賠償款,死亡人員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確定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

第二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履行追償程序和職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追償未果的,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批準核銷:

(一)肇事逃逸案件超過3年未偵破的;

(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終止,依法認定無財產可供追償的;

(三)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退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依法認定無財產可供追償或者退還的;

(四)省聯席會議認為可以核銷的其他情形。

省聯席會議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遵循“賬銷案存”的原則,制定核銷實施細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專戶的,由湖北銀保監局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材料或者拒絕、推諉、拖延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救助基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或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務費用。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或農業機械在田間作業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辦法(試行)》(鄂財金〔2011〕13號)廢止。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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