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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網上現金認購業務優化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3〕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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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上證發〔2023〕106號
頒發日期:2023-06-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交易系統開展的網上現金認購業務,進一步優化網上現金認購期相關安排,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上現金認購業務是指ETF采用網上發售方式,投資者通過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本所會員(以下簡稱代銷機構)以現金形式進行認購,本所提供交易系統支持的業務。

二、網上現金認購時間為網上現金認購日的9:30-11:30、13:00-15:00。

三、網上現金認購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交易日。發生基金募集總額不足2億元等特殊情況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請延長網上現金認購期,原則上僅允許延長一次,延長后的網上現金認購期不超過5個交易日。募集金額達到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發售公告約定的募集規模上限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請提前結束網上現金認購。

網上現金認購期內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請變更網上現金認購終止日?;鸸芾砣嗽诮灰兹?5:30前向本所申請的,變更后的網上現金認購終止日最早可為申請日。

四、投資者可多次提交認購申報。本所交易系統對符合規定的多次申報總量進行確認,當日認購申報當日15:00之前可以撤單,超過當日15:00則不得撤單。

五、基金管理人選擇1家代銷機構作為ETF的發行協調人?;鸸芾砣藨斉cETF發行協調人自主協商并簽署協議,規范雙方在ETF網上現金認購期間資金流轉等相關權利義務。

六、代銷機構發生當日ETF認購資金交收未到位情況的,應在當日規定時間內向本所提交相關情況說明。認購日截止后,本所根據情況說明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資金數據,對未到位資金的認購申報進行無效處理。

代銷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情況說明的,本所在該代銷機構認購申報的總量范圍內,按照申報時間順序從后往前依次進行無效處理,直至其代銷的認購申報總量與實際到位資金相符。相關法律責任和后果由代銷機構自行承擔。

七、對于存在發行規模上限約束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發售開始前,在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中,明確基金的發售總規模上限和網上現金認購比例配售的相關安排,并應當在認購期結束后4個交易日內公告網上現金認購上限和配售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上現金認購期結束后第一個交易日向本所提供網上現金認購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為百分比,精確至小數點后3位。本所對認購資金已到位的網上現金認購申報,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配售比例計算認購份額,并向下個位取整確認。

發行協調人和代銷機構應當及時將未確認的認購申報款項退還投資者。

八、各會員單位、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發行協調人及相關主體違反本通知或者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本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和約定對違規主體給予口頭警示、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網上現金認購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0〕35號)同時廢止。本所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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