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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北證公告〔2023〕38號頒發日期:2023-04-2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北證公告〔2023〕38號
為了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本所制定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擔保物集中度管理業務指引》?,F予以發布,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證券交易所
2023年4月28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擔保物集中度管理業務指引
(2023年4月28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對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管理,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會員應當對單一客戶提交的擔保物中單一股票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以下簡稱客戶擔保物集中度)進行監控,并結合不同股票的風險特征,對客戶擔保物集中度上限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三條 會員應當重點關注單一股票作為信用賬戶擔保物總量占其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以下簡稱單一股票擔保物比例),結合股票估值、股價波動、上市公司經營等因素加強風險識別。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向市場公布前一交易日單一股票擔保物比例信息。
第四條 單一股票擔保物比例在25%以上且該股票靜態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對于該股票的客戶擔保物集中度在70%以上且維持擔保比例在300%以下的客戶,會員應當暫停接受其融資買入該股票的委托,并可以采取其他風險防控措施。
會員應當每個交易日根據前一交易日的單一股票擔保物比例和股票靜態市盈率,對前款規定的客戶采取風險控制措施,不晚于次一交易日開市生效。
會員可以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對本條第一款要求從嚴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會員根據本指引第四條對客戶采取暫停接受融資買入相關股票的委托等風險控制措施的,該客戶未了結的相關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合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細則》相關規定為客戶辦理展期。
第六條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會員執行本指引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條 會員違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
第八條 本指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九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指引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