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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融資融券標的證券2023年第一季度定期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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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上證發〔2023〕63號
頒發日期:2023-04-1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上證發〔2023〕63號

各會員單位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為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長遠發展,優化標的證券結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及融資融券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于每季度末對標的證券進行評估并視情況實施調整?,F將2023年第一季度定期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融資融券標的股票(以下簡稱標的股票)范圍的調整以優先保留現有標的股票為基本原則,對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權評價指標從大到小排序選取新增標的股票,調整后本所標的股票數量為1000只(具體名單見附件)。

加權評價指標的計算方式為:加權評價指標=2×(一定期間內該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間內滬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間內該股票平均成交金額/一定期間內滬市A股平均成交金額)。

二、本次融資融券標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范圍的調整依據《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并綜合考慮基金類型等因素,調整后本所融資融券標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數量為155只(具體名單見附件)。

三、各會員單位應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此次標的證券范圍調整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保障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和安全運行。

四、各會員單位應進一步優化自身風險監控指標,根據上市公司財務指標、合規運營情況及市場交易情形等相關信息,加強對標的證券的風險識別及差異化管理,并采取相應的監控措施,嚴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五、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存托憑證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六、本通知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1月13日發布的《關于融資融券標的證券2022年第四季度定期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3〕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不含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存托憑證)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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