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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深證會〔2023〕64號頒發日期:2023-03-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員應當及時更新《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的規定,充分告知投資者相關風險,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教育工作。
二、對于《必備條款》生效前已經開通港股通交易權限的投資者,會員應當通過短信、電話或系統提示等適當方式,向投資者充分告知《風險揭示書》修訂事項,并留存記錄。
三、會員應當于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深港通股票標的范圍擴大和交易日歷優化有關規則宣傳材料,并在其網站予以刊登。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2年修訂)》(深證會〔2022〕19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3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