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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上證發〔2023〕31號頒發日期:2023-02-1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決策部署,構建更有針對性、有效性和包容性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為企業上市后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制度規范保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月7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22〕1號)同時廢止。
為了落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關于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相關規定,做好規則銜接適用,就保薦機構規范開展持續督導作出如下安排:
一、保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于持續督導期間、持續督導事項、信息披露、專項現場檢查等事項的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二、科創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與原有要求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附件:
2.《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起草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