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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7號——信息披露業務辦理》的公告

北證公告〔202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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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北證公告〔2022〕58號
頒發日期:2022-12-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北證公告〔2022〕58號

為配合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機制調整,規范信息披露業務辦理流程,本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7號——信息披露業務辦理》,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7號——信息披露業務辦理

北京證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7號——信息披露業務辦理

為了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業務辦理,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規定

1.1信息披露業務的辦理,應當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網址為https://ubs.bse.cn)實現信息披露文件的電子化填寫與報送,業務系統將在指定的時間段將披露文件發送至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規定信息披露平臺)。

1.2上市公司應當使用業務支持平臺數字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登錄業務系統,辦理信息披露等各項業務。公司應當在上市前向本所申領數字證書(辦理流程見附件1);數字證書是上市公司登陸業務系統的身份證明,使用數字證書辦理業務的行為視同上市公司的行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1.3本所信息披露時段為交易日15:30-20:00,上市公司原則上應當在披露當日8:30-17:00間提交信息披露申請。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臺

1.4.1上市公司在其他媒體披露的時間不得早于在規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的時間,并應當保證公告披露內容的一致性。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其指定媒體的網站名稱及網址。若信息披露媒體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披露媒體及網站變更信息。

1.4.2上市公司在具備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條件的媒體上進行企業宣傳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2.信息披露業務辦理

2.1 上市公司準備信息披露文件及報備文件

2.1.1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本所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及配套報告模板,使用XBRL編制工具填寫披露內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編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臨時報告,由上市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自行編制。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編制工作后,應當對信息披露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1.2上市公司應當對照業務系統設定的備查文件列表,準備相應的文件材料,以及上市公司認為與公告內容相關的其他備查文件。

2.2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和發布

2.2.1上市公司辦理信息披露等事項應當雙人操作,設置經辦與復核人員。上市公司經辦人應當在業務系統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請”,填寫信息披露申請基本信息,選擇對應的公告類別,上傳信息披露文件正文、XBRL文件(自行編制的除外)及備查文件,填寫自查要點表,確認業務信息參數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如適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上市公司復核人員(以下簡稱復核員)進行復核。

復核員應當登錄業務系統,對上述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復核,確保信息披露文件、報備文件、公告類別、業務信息參數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如適用),最終由上市公司確認發布。

2.2.2上市公司擬于同日披露多個相互關聯公告的,應當通過同一個“信息披露申請”提交。

2.2.3上市公司披露權益分派、停復牌、證券簡稱(全稱)變更、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等公告,應當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請的同時,遵守本所業務辦理相關規定。

2.2.4上市公司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備查文件時,應當提供董事、監事等相關人員簽名頁的電子掃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機構、個人出具的備查文件(如中介機構報告、協議或批文等)時,應當提供相關機構、個人蓋章或簽名頁的電子掃描文件。

2.3信息披露文件的修改或撤銷

2.3.1上市公司公告在規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銷。

2.3.2對于已提交但尚未披露的公告,上市公司可以在業務系統中申請修改或撤銷。

2.4信息披露文件的審查和反饋

2.4.1更正或補充公告的處理

本所監管人員發現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國證監會、本所信息披露有關規定的,或存在重大錯誤或遺漏的,將通過業務系統向上市公司發送反饋意見,上市公司對有關問題核實后應及時通過業務系統向本所回復。

信息披露文件在規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后,如因錯誤或遺漏需要更正或補充的,上市公司應發布更正或補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銷。

2.4.2補發公告的處理

上市公司不能及時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發現存在應當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應發布補發公告并補發信息披露文件。

本所發現上市公司存在應披露但未披露信息披露文件的,將督促上市公司發布補發公告并補發信息披露文件。

2.5信息披露文件無法正常披露的處理

2.5.1上市公司通過業務系統確認信息披露文件的發布后,應及時查看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成功披露至規定信息披露平臺。如發現信息披露文件無法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成功披露的,上市公司應立即向本所報告,經本所確認后進行處理。

2.5.2因特殊情形通過線下方式披露的,原則上應當在非交易時間聯系本所,將信息披露文件正文及相應XBRL文件(自行編制的除外)、備查文件、自查要點表和信息披露業務流轉表(見附件2)發送至ywbl@bse.cn,本所審查后協助完成信息披露。

3.其他業務辦理

3.1上市公司關鍵人員信息報備

3.1.1上市公司關鍵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3.1.2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前通過業務系統的資料填報模塊向本所首次報備關鍵人員的名稱、身份或職務等基本情況。關鍵人員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還應當報備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的認定適用《上市規則》的規定;關鍵人員為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東,上市公司還應當報備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況。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狀態發生變化,公司應當自相關決議通過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將最新資料通過業務系統向本所報備;其他信息發生變更(如身份證件信息變更、家庭成員人員變更等),相關主體應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獲悉后2個交易日內通過業務系統進行修改。

3.1.3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前2個交易日通過業務系統向本所提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見附件3)。

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1個月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1個月內,簽署上述承諾書并通過業務系統報備。聲明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況除外),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更新并提交業務系統。

3.2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報備

3.2.1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前通過業務系統的資料填報模塊向本所首次報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情況,包括名稱、證件類型及號碼、是否為最大持股股東等。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3.2.2已申報信息發生變化(如一致行動人范圍變更、最大持股股東變更、身份證件信息變更等),相關主體應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獲悉后2個交易日內通過業務系統進行修改。

3.3上市公司董監高持股情況變動填報

3.3.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權益分派導致的變動除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獲悉后2個交易日內通過業務系統的資料填報模塊填報股東持股變動情況信息,包括姓名、職務、變動日期、變動股數、變動均價、變動原因等。業務系統每天定時將上述信息推送至規定信息披露平臺。

3.4上市公司經辦人在上述信息填報后,均需提交至復核員進行復核,并確保信息填報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4.聯系方式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業務辦理、技術系統操作及數字證書申領、掛失、凍結時,如有任何問題、意見或建議,可通過咨詢電話400-626-3333向本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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