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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的公告

北證公告〔202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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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北證公告〔2022〕56號
頒發日期:2022-12-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配合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機制調整,規范證券簡稱及公司全稱變更業務辦理流程,本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

北京證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4號——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

為了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證券簡稱及公司全稱變更行為,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規定

1.1上市公司應根據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審慎對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進行變更,變更后的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應與公司主營業務相匹配,不得誤導投資者。

1.2變更后的證券簡稱原則上從公司全稱中選取,不得超過八個字符(單字節字符),應避免與境內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已上市或掛牌證券的證券簡稱重復,并避免使用過于概括、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的區域性、行業性通用名詞。

2.變更程序

2.1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變更公司全稱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應在董事會召開后2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及擬變更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變更后的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具體變更理由及與主營業務的匹配性、董事會審議情況、是否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上市公司擬變更證券簡稱的,原則上應結合相關業務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比重充分說明合理性。

如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交易日內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如股東大會未審議通過,上市公司應當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未通過的原因及相關安排。

2.2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會審議變更證券簡稱的公告后,本所對相關公告進行審查。上市公司變更證券簡稱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說明或予以改正。

3.辦理流程

3.1上市公司應當于董事會審議通過變更證券簡稱后10個交易日內(變更證券簡稱情形適用),或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10個交易日內(變更公司全稱情形適用),準備下列文件并提交申請:

(一)《XX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申請書》(附件);

(二)擬披露的證券簡稱變更或公司全稱變更公告;

(三)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公司全稱情形適用);

(五)其他證明材料。

上市公司變更公司全稱的,應以工商注冊登記確認的新公司名稱準備文件,并加蓋新公司公章。

3.2上市公司最晚應于T-3日(T日為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生效日)17:00前通過上市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新建信息披露申請,添加證券簡稱變更或公司全稱變更公告類別,上傳對應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申請文件,并確認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內容、生效時間等業務信息參數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請后,本所在非交易時段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上市公司應及時通過業務系統確認發布相關公告。

3.3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請實施證券簡稱變更操作后,將通過業務系統向上市公司反饋操作結果,上市公司應于T日8:45前在“信息披露辦理-操作結果確認”處確認業務生效情況與業務申請內容的一致性。上市公司應當密切關注業務辦理進度、生效情況及信息披露情況,如發現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3.4 T日上市公司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變更生效。

4.其他事項

4.1上市公司因擬變更證券簡稱或公司全稱受到重大媒體質疑的,應當及時就更名事項作出補充說明并披露,同時可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就更名事項與投資者互動交流。公司應當在投資者說明會召開后及時披露投資者說明會的召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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