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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股票停復牌》的公告

北證公告〔202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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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北證公告〔2022〕53號
頒發日期:2022-12-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配合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機制調整,規范停復牌業務辦理流程,本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股票停復牌》,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股票停復牌

北京證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股票停復牌

為了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業務辦理,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務指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1.申請流程

1.1正常申請

1.1.1上市公司申請辦理股票停牌、復牌、變更停牌事項或延期復牌業務,應當在按照《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準備下列文件:

(一)加蓋公司公章或董事會章的《停牌/復牌申請表》(附表1)、《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停牌/復牌申請表》(附表2)、《變更停牌事項申請表》(附表3)或《延期復牌申請表》(附表4);

(二)擬披露的停牌公告、復牌公告、停牌事項變更公告或延期復牌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上市公司應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新建信息披露申請,添加停復牌公告類別,于交易日的8:30-16:30上傳對應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申請文件,并確認停復牌事項、起止時間等業務信息參數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請后,本所在非交易時段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上市公司應及時通過系統確認發布相關公告。

1.1.3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請實施停牌、復牌操作后,將通過業務系統向上市公司反饋停復牌操作結果,上市公司應于生效日8:45前在業務系統“信息披露辦理-操作結果確認”處確認業務生效情況與業務申請內容的一致性。

1.1.4上市公司應當密切關注業務辦理進度、生效情況及信息披露情況,如發現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緊急申請

1.2.1上市公司不能申請其股票于當日復牌。公司未能在T-1日(T日為停牌生效日)16:30前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請,應當做好保密工作,確需T日停牌的,應當在非交易時段向本所報告,經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按照1.1.1條準備相關文件,于T日7:30-8:30或9:30-12:30通過業務系統提交信息披露申請,本所在非交易時段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上市公司應及時通過系統確認發布相關公告,并于9:05或12:50前在業務系統“信息披露辦理-操作結果確認”處確認業務生效情況與業務申請內容的一致性,如發現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2上市公司原則上不得申請盤中緊急停牌。確需盤中停牌的,經本所同意后,將本指南要求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業務流轉表》發送至指定郵箱,根據本所要求線下辦理。

2.停牌

2.1上市公司發生《上市規則》及有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停牌事項,需要停牌一個交易日(包括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季度報告)的,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在T-1日(T日為停牌生效日)向本所提交停牌申請及停牌一個交易日的公告,股票停牌一個交易日后自動復牌。

2.2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事項申請股票停牌的,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在T-1日向本所提出申請,并在申請中明確預計復牌日期。

2.3上市公司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轉板(以下簡稱申請轉板)的,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在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提交申報材料的當日申請公司股票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2.4上市公司出現《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二節至第五節規定的停牌情形時,應當按照本指南規定,在T-1日向本所提出申請;出現《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七節規定的停牌情形時,在不晚于T-1日向本所提出申請。

2.5上市公司發生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規定的其他停牌情形,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及時向本所申請股票停牌。

3.變更停牌事項

3.1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間,停牌事項發生變化、新增停牌事項或減少停牌事項的,應在相關事實發生后,在停牌期限屆滿前及時向本所提出申請。

4.延期復牌

4.1上市公司無法在停牌期限屆滿前完成相關事項籌劃,如符合《上市規則》中繼續停牌條件的,可以在不晚于T-2日(T日為原預計復牌日期)按照本指南規定向本所申請股票延期復牌,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5.復牌

5.1上市公司股票所有停牌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按照本指南規定,在不晚于T-1日(T日為復牌生效日)向本所提出復牌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有)。

5.2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停牌的,應當在披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重組預案或報告書、方案重大調整情況公告或終止籌劃重組事項公告后,申請股票于披露后的次兩個交易日內復牌。

5.3上市公司因籌劃其他重大事項停牌的,如完成事項籌劃或終止籌劃的,應當申請股票于上述事實發生后的次兩個交易日內復牌;如停牌期限屆滿且不符合繼續停牌條件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申請股票于原定預計復牌日期復牌。

5.4上市公司因申請轉板停牌的,應當在收到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不予受理決定、終止審核決定等文書后,申請股票于收到上述文件的次兩個交易日內復牌。

5.5上市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規定的其他停牌情形消除后,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及時申請股票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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