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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深證上〔2022〕1140號頒發日期:2022-12-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深證上〔2022〕114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發揮上市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服務商功能,優化基金流動性服務考核安排,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4月9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深證上〔2021〕375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2022年修訂)
2.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流動性服務》修訂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