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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股轉公告〔2022〕319號頒發日期:2022-09-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共同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16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證券交易所
2022年9月23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主辦券商及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會員的投資者教育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辦法(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全國股轉系統從事經紀業務的主辦券商及在北交所從事經紀業務的會員(以下統稱證券公司)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投資者教育工作,是指證券公司建立完善相關管理機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資者開展宣傳證券政策法規、普及證券知識、傳導理性投資理念、揭示投資風險、引導依法維權等活動。
第四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及北交所對證券公司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自律管理,組織對證券公司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評估。
第五條 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目標包括:
(一)幫助投資者了解宏觀經濟政策與行業發展動態;
(二)幫助投資者了解資本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自身權益保護知識,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三)幫助投資者了解資本市場業務和證券產品知識,提升風險識別能力,樹立理性投資理念;
(四)引導投資者積極行權,依法維權,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五)推進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升公眾投資理財素養,促進資本市場規范發展。
第六條 證券公司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應遵循規范性、長期性、適當性、有效性、普及教育與專項教育相結合、主題教育與持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轉系統、北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和本指引的要求切實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交易,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證券公司應當以貼近市場、貼近大眾的方式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努力創新投資者教育方式方法,切實提高投資者教育效果,深入了解投資者需求,提供差異化投資者教育服務。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及北交所要求,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投資者教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證券法律法規、政策和全國股轉系統、北交所業務規則;
(二)證券投資知識和投資技能;
(三)證券產品、業務及其風險收益特征;
(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案例;
(五)宏觀經濟政策與行業發展動態;
(六)投資者權利行使、訴求處理及多元化糾紛解決;
(七)有關投資者教育的其他內容。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并結合市場形勢和投資者結構變化,及時補充和調整投資者教育內容,確保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時效性。
第九條 證券公司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證券公司官方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
(二)實體及互聯網投資者教育基地(以下簡稱投教基地);
(三)營業場所的投資者園地、公告欄等;
(四)交易系統客戶端及客服中心電話或短信等交易服務渠道;
(五)電視、廣播、互聯網門戶網站及報刊等傳媒渠道;
(六)其他符合監管規定的渠道。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工作管理體系,從制度、組織、人員、流程、經費等方面保障投資者教育工作的開展,加強對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教育工作管理辦法、各專項業務的投資者教育工作要求、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的職責分工、對分支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的規范及督導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設立或指定相應部門,配備充足的專職投資者教育工作人員,由其負責統籌本單位的投資者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
(二)牽頭并推動相關部門策劃、組織實施投資者教育活動;
(三)牽頭并推動相關部門設計、制作投資者教育宣傳產品;
(四)考核和評估分支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效果;
(五)牽頭管理和運行投教基地;
(六)調查和研究投資者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建設和培養投資者教育工作人員隊伍;
(八)與投資者教育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教育工作內部聯絡與協調機制,確保職責明確,管理有效。分支機構應當指定專門的聯絡人員負責投資者教育工作,配合落實本單位投資者教育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全國股轉公司及北交所聯絡投資者教育工作。變更聯絡人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變更后5個交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報告。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結合市場發展及市場熱點,根據投資者需求,制作內容準確合規、語言通俗易懂、形式喜聞樂見的投資者教育產品。
投資者教育產品包括電子、紙質等形式,投資者教育產品的制作與發布應符合知識產權保護以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通過現場或非現場等方式多渠道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
現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參觀實體投教基地;舉辦投資者培訓、座談交流活動;走進學校、社區、企業等開展宣傳活動;參加監管部門、全國股轉公司及北交所舉辦的各類投資者教育活動等。
非現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證券公司官方網站、互聯網投教基地、交易系統客戶端、客服中心電話或短信、微信公眾號、手機APP及公共媒體開展專題投資者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官方網站及營業場所建立投資者園地,加強對投資者園地的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在官方網站建立投資者園地可采用二級網站或網站專欄形式,在營業場所建立投資者園地可采用多媒體或櫥窗等形式。投資者園地展示內容應包括證券投資知識、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案例、證券公司資質介紹、投資風險提示、業務問答、投資者維權渠道與方法、交易費用及稅收標準等。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條件建立實體或互聯網投教基地。鼓勵達到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的投教基地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報命名。全國股轉公司及北交所可以為投教基地提供投資者教育活動、師資力量、業務培訓等方面的支持服務,組織投教基地交流共享投教信息和成果,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對先進投教基地最佳實踐及經驗進行宣傳推介。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投資者教育融入各項業務當中,在為投資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持續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開通交易權限或簽訂相關服務協議時,應當提示投資者閱讀相關協議要點、風險揭示書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提示投資者不參與非法證券活動。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適時提供風險警示及差異化的教育服務內容,尤其應加強對新開戶投資者的教育工作;對于購買或申請復雜化或高風險的產品或服務的投資者,應當向其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引導投資者理解對應產品或服務的相關協議、收費等內容,不得為了自身利益對投資者進行誘導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手機APP、營業場所的投資者園地、公告欄等多種渠道向投資者公示投訴渠道和處理流程,必要時應針對投資者投訴反映出的問題,開展專項的投資者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開展的投資者教育各項工作以紙質或電子等形式做好記錄存檔,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定期組織分支機構開展投資者教育培訓工作,定期開展分支機構的投資者教育工作考核評估,并將培訓及考核評估結果納入分支機構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證券公司應當將投教基地工作人員納入培訓范圍,積極開展針對投教基地工作人員的專項培訓。
全國股轉公司及北交所可以為證券公司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提供相關培訓支持。
第二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及北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組織開展各類投資者教育專項活動。證券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協助做好組織安排工作。證券公司應積極關注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發布的投資者教育等相關動態信息,切實做好全國股轉系統和北交所的投資者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定期對證券公司投資者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以適當的方式對優秀單位及個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以證券公司實際開展的投資者教育工作為基礎,結合證券公司參與或配合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主辦的投資者教育主題活動等情況,對證券公司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將不定期對證券公司的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現場或非現場檢查,證券公司應積極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指引及全國股轉系統、北交所投資者教育相關規則的,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可以視情況對其采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北交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