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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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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2021-11-26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背景和過程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8年10月——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

2019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2021年8月11日省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和10月12日省委深改委第11次會議審議——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通《遼寧省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二、基本原則

一是審慎性原則。依法依規合理界定財政部門管理邊界,明確責任清單,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二是市場化原則。按照“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要求,通過公司治理機制,以市場化、法制化方式對所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三是“以管資本為主”原則。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以產權為基礎、以資本為紐帶,重點是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三、范圍界定

《暫行規定》所稱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是指省及以下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政府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行規定》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取得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核發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金融從業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四、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

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落實國家金融政策法規、優化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流動機制、完善授權經營體制、監督保值增值、實施基礎管理工作、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收益上交、重大事項管理、依法行使所出資金融機構股東職責、參與管理者的任免考核、促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承擔全口徑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委托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稱“受托人”)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受托人職責: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受托人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和程序,對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參與其章程制定和重大事項決策,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受托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特別說明——財政部門可委托受托人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但堅持“四個不變”,即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五、工作安排

一是全面落實財政部門對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的出資人職責,進一步明晰與受托人及國有金融企業的權力清單,強化對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出資的資本穿透管理,防范地方金融風險和國有資本流失。

二是加快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以國有產權管理為核心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以及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薪酬管理、財務監管等各項制度,構建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

三是繼續推進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在各金融行業間的優化調整,補齊短板、填補空白,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行業、關鍵領域和重點金融機構集中。

四是提高地方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效率,支持農信機構和城商行改革發展,加強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政策引導,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

五是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履行防控金融風險主體責任,完善內部控制,健全資本約束,動態排查風險,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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