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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清單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通告2022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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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通告2022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22-01-07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不斷提高執法效能,持續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服務海南自貿港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布) 《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發布) 《海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0號發布)等規定, 自2022年2月1日起,我省稅務機關決定對以下27項稅收違法行為,不予稅務行政處罰。

一、納稅人首次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補充辦理申報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首次”逾期申報,是指納稅人第一個應申報而未申報的月份。

二、扣繳義務人首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補充辦理申報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笆状巍庇馄谏陥?,是指扣繳義務人第一個應申報而未申報的月份。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四、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五、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報告稅務機關,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六、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七、扣繳義務人未按照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未按規定填開或涂改稅收票證,份數在10份以下的,含10份),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八、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離線開具發票的數據,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九、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以白條等其他憑證代替發票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未按規定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發票50份以下,含50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開具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十二、未按規定在發票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未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發票50份以下,含50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首次違反且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四、拆本使用發票,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拆本使用發票50份以下,含50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份數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六、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跨區域開具發票50份以下,含50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七、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八、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 (發票份數在25份以下的,含25份),沒有違法所得,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十九、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按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已盡到保存、報送義務,或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未能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處罰。

二十、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已盡到存放和保管義務,或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丟失或損毀,且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處罰。

二十一、丟失空白發票,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已盡到保管義務,或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丟失,且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處罰。

二十二、損 (撕)毀發票,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已盡到保管義務,或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 (撕)毀,且沒有違法所得的,不予處罰。

二十三、對于領取“兩證整合”“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后30日內未到稅務局辦理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不予進行“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處罰。

二十四、對于領取“兩證整合”“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在登記部門辦理變更后30日內未到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不予進行“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二十五、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十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或者會計核算軟件,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二十七、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清單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通告2019年第1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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