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金融法規 >證券法規 > 正文
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上證發〔2022〕12號頒發日期:2022-01-0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人:
為優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F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詳見附件),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上證公字〔2009〕7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