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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自治區財政廳扶貧小額信貸金融機構分縣承擔及損失分擔方案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6〕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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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新政辦發〔2016〕101號
頒發日期:
地   區:新疆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6〕88號)精神,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扶貧辦、金融辦、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自治區農信社、農業銀行新疆分行及郵儲銀行新疆分行,就金融機構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小額扶貧貸款的具體責任,以及扶貧小額信貸發生損失由縣級人民政府和承貸金融機構的承擔比例等進行認真研究,制定了《扶貧小額信貸金融機構分縣承擔及損失分擔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7月22日

扶貧小額信貸金融機構分縣承擔及損失分擔方案

自治區財政廳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6〕88號),明確金融機構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小額扶貧貸款的具體責任,以及扶貧小額信貸發生的損失分擔比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治區建檔立卡貧困戶扶貧小額貸款放貸工作,采取金融機構分地縣承擔的辦法,由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中國農業銀行新疆分行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新疆分行等3家金融機構承擔放貸工作,具體責任劃分為:

(一)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承擔全區35個貧困縣(市)中喀什地區12個縣(市)、阿克蘇地區2個縣、伊犁州直2個縣、塔城地區3個縣、阿勒泰地區2個縣,共計21個縣(市)的放貸工作。

(二)中國農業銀行新疆分行承擔全區35個貧困縣(市)中和田地區8個縣(市)、哈密市2個縣,共計10個縣(市)的放貸工作。

(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新疆分行承擔全區35個貧困縣(市)中克州4個縣(市)的放貸工作。(四)自治區其他42個非貧困縣(市)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小額放貸工作,由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全部承擔。

二、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損失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承貸金融機構按比例分擔。扶貧小額信貸發生的損失,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80%,由承貸金融機構承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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