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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政銀擔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6〕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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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新政辦發〔2016〕150號
頒發日期:
地   區:新疆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政銀擔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暫行)》(新政辦發〔2013〕92號)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規定,為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引導和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風險在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策性擔保機構之間合理分擔機制,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中型、小微和微型企業(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除金融企業以外的各類中小微企業均可按本辦法享受政銀擔業務模式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貸款,是指承貸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發放的,由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及再擔保,且單戶企業擔保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含)的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程序和基本條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由各級政府出資、不以盈利為目的,以中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而設立的,經自治區金融辦批準頒發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及再擔保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是指由自治區本級、地州市及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用于對合作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貸款發生的風險,按規定比例給予補償的資金。

第二章  貸款風險分擔機制的建立

第六條 自治區按照“分層次、廣覆蓋、低費率、可持續”的原則,建立政府、銀行、擔保三位一體、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以下簡稱“政銀擔分擔機制”)。

第七條 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風險,由承保擔保公司、自治區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治區再擔保公司”)、承貸金融機構、企業所在地政府分別按照40%、30%、20%、10%的比例,共同承擔貸款本金代償責任。

第八條 自治區再擔保公司、承貸金融機構及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簽訂政銀擔合作協議。明確約定承貸金融機構發放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由地州市、縣市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自治區再擔保公司進行再擔保。

第九條 自治區再擔保公司與承保擔保公司簽訂再擔保合作協議。明確約定自治區再擔保公司對承保擔保公司擔保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按比例承擔再擔保責任。

第十條 承保擔保公司擔保費率不高于1.5%,自治區再擔保公司按擔保費率的20%,向承保擔保公司收取再擔保費。

第三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 自治區、各地州市及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政銀擔風險補償資金,用于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代償補償。自治區風險補償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出資建立,地州市、縣市風險補償資金由承保擔保機構和企業所在地政府按照4∶1的比例出資建立。

第十二條 自治區風險補償資金規模不低于30000萬元,地州市不低于5000萬元,縣市不低于1000萬元。

第十三條 自治區、各地州市及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政銀擔風險補償資金持續補充機制。按照當年貸款風險實際發生的代償金額,及時補充本級政銀擔風險補償資金,保證風險補償資金規模不低于最低限額。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來源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風險補償資金收益、追償回收款及承保擔保公司風險準備金等。

第十五條 自治區級風險補償資金委托自治區再擔保公司設立專戶管理運營。地州市及縣市風險補償金委托承保擔保公司設立專戶管理運營。

第四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申請及撥付程序

第十六條 承貸金融機構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貸款逾期30日,承貸金融機構向承保擔保公司進行風險提示;貸款逾期60日,承貸金融機構進入風險補償資金申請程序。承貸金融機構政銀擔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達到5%時,應立即暫停該項業務,并對不良貸款發生原因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承保擔保公司建立貸款逾期90日限期代償工作機制。承保擔保公司對承貸金融機構代償申請初審確認后,向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會同銀監部門在收到申請10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工作。符合條件的,承保擔保公司需在貸款逾期90日內,按80%的分擔代償責任,向承貸金融機構撥付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八條 承保擔保公司在完成代償程序后,向自治區再擔保公司提出代償補償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一)代償補償申請書。(二)擔保協議、擔保主合同及履行憑證。(三)銀行代償通知書及擔保機構代償憑證復印件。(四)代償債務追償措施說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 自治區再擔保公司按照承保擔保公司按季報備的再擔保項目明細,核對確認申請代償補償項目信息。對確認無誤的代償補償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按30%的分擔補償責任,向承保擔保公司撥付代償補償資金。

第二十條 承貸金融機構承擔的20%貸款風險責任,可按照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相關規定進入核銷程序。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再擔保公司、承保擔保公司、承貸金融機構對已補償的不良貸款,或核銷的呆賬保留繼續追償的權利;依法對發生代償資金本息進行追償,并將扣除相關費用后的追償所得,按風險分擔比例返還各方。

第五章  職責分工及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政銀擔風險分擔政策制定及監督執行;籌集自治區風險補償資金;建立自治區再擔保公司風險代償損失持續補充機制。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自治區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研究制定支持融資擔保機構規范發展的政策制度,加強對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負責指導承貸金融機構做好中小微企業貸款發放;指導承貸金融機構建立政銀擔中小微企業貸款預警機制;加快推動承保擔保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業績突出的承貸金融機構,在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常備借貸便利等貨幣政策工具方面優先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新疆銀監局負責引導金融機構加強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督促金融機構協調建立完善的政銀擔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再擔保公司負責選擇合作金融機構、承保擔保公司,并與其簽訂合作協議;撥付代償補償資金;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自治區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 承保擔保公司負責履行合作協議約定職責;撥付代償補償資金;追償收繳回款;每季末10日內,向自治區再擔保公司報備再擔保項目明細及保后跟蹤管理情況報告;根據人民銀行規定,做好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承貸金融機構負責履行合作協議約定職責,不得向企業及承保擔保公司收取貸款保證金;負責貸款風險代償補償資金的確認及申請,追償代償資金;建立貸款風險預警機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貸款率,合理調整信貸人員考核機制,對相關信貸人員給予盡職免責。

第二十九條 各地州市、縣市人民政府承擔本區域中小微企業政銀擔模式貸款工作。負責建立政銀擔風險補償資金;建立銀企擔定期對接工作機制,協調金融機構、承保擔保公司做好中小微企業政銀擔模式貸款發放工作;加強政策性擔保機構體系建設;建立政策性擔保機構資本金持續補充機制。

第三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新疆銀監局建立定期檢查機制和工作開展情況按季通報制度,對政銀擔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承貸金融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由新疆銀監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3年內禁止其申請任何政策性補助資金,并在有關媒體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不再納入政銀擔風險補償范圍,列入財政資金黑名單,并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在有關媒體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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