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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頒發日期:
地 區:新疆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2020年7月15日,經征求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等相關單位意見,我廳印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管理使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新財規〔2020〕9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F就文件起草的背景和依據、修訂的主要內容等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落實財政部關于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推動我區不斷優化完善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方式,更好的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強化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精準對接復工復產和創業就業,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起草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管理使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及政策調整情況
主要內容:此次制定的《實施細則》,按照財政部《管理辦法》要求相應調整普惠金融專項資金支持方向,調整了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執行的具體要求,在財政部管理要求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區財政預算管理實際,進一步明確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工作流程,細化政策執行標準,提出績效考核管理要求,完善監督管理規定,同步廢止201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新財金〔2017〕50號)。
政策調整:
(一)調整使用方向
將原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四項政策調整為三項,取消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新增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政策,繼續保留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策。
(二)調整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相關規定
1.調高貸款上限。創業擔保貸款最高貸款額,原政策規定:個人最高貸款額10萬元,小微企業最高貸款額200萬元。調整為:個人最高貸款額20萬元,小微企業最高貸款額300萬元。
2.適度放寬個人申報貸款條件,增加支持群體。對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原政策規定: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購車貸款外,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自提交貸款申請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內,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調整為: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2020年自《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放貸款,增加下列群體納入貼息政策支持范圍: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體工商戶;二是貸款購車專門用于出租運營的個人;三是貸款購車加入網絡約車平臺的專職司機(需平臺提供專職司機“雙證”等證明材料);四是符合條件的出租車、網約車企業或其子公司;五是對已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3.降低小微企業申報條件。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中對招用人員的要求,原政策規定: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員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調整為: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員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
4.允許合理展期。對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創業擔保貸款,可給予展期,最長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間財政給予正常貼息。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5.降低利率水平。金融機構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原政策規定: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貸款利率上限不超過LPR+300BP,中、西部地區不超過LPR+200BP,東部地區不超過LPR+100BP。下調為: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貸款利率上限不超過LPR+250BP,中、西部地區不超過LPR+150BP,東部地區不超過LPR+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
6.合理分擔利息。貸款貼息資金財政補貼比例,原政策規定: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調整為: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7.免除反擔保要求。2020年《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印發之日起,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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