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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21-04-0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主體:
為進一步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地方國企等融資的作用,規范受信用保護債券質押式回購業務開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公司制定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受信用保護債券質押式回購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受信用保護債券質押式回購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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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21年4月2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受信用保護債券質押式回購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結算發字〔2021〕53 號)
第一條 為規范以受信用保護債券開展質押式回購業務,防范相關業務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債券登記、托管與結算業務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信用保護債券是指投資者持有的、由信用保護憑證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信用債券。
以合格受信用保護債券開展質押式回購業務的,相關信用債券及對應的為其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信用保護憑證應一并按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提交至質押品保管庫(以下簡稱“質押庫”)。
第三條 合格受信用保護債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滿足本公司多邊凈額結算標準;
(二)經本公司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評定的主體評級(以下簡稱“主體評級”)為 AA+級及以上,不含符合《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規定的作為回購質押品資格條件的信用債券;
(三)由本公司認可的合格創設機構創設的信用保護憑證提供信用保護,信用保護憑證約定的信用事件應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違約,剩余信用保護期限不短于 2 個月,且憑證創設機構與債券發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主體信用風險關聯;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證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請成為合格創設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新的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為 A 類;
(二)主體評級為 AAA 級;
(三)最近的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本超過 200 億元;
(四)具有較強的風險管理及承擔能力;
(五)具有豐富的信用衍生產品業務經驗和專業的信用衍生產品業務團隊;
(六)已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
(七)近三年未因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過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信用增進機構向本公司申請成為合格創設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的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超過 30 億元;
(二)主體評級為 AAA 級;
(三)在全國范圍內廣泛開展信用增進類業務;
(四)具有較強的風險管理及承擔能力;
(五)具有豐富的信用衍生產品業務經驗和專業的信用衍生產品業務團隊;
(六)已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
(七)近三年未因信用增進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過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其他機構申請成為合格創設機構的條件,由本公司另行規定。
第七條 申請成為合格創設機構的,應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
(三)符合相關條件的其他證明文件;
(四)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七)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本公司對合格創設機構創設的、可用于開展質押式回購的信用保護憑證名義本金實行限額管理。
合格創設機構最近的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足 100億元的,信用保護憑證名義本金限額為 20 億元;凈資產超過 100 億元、不足 200 億元的,限額為 50 億元;凈資產超過 200 億元、不足 500 億元的,限額為 80 億元;凈資產超過 500 億元、不足 1000 億元的,限額為 120 億元;凈資產超過 1000 億元的,限額為 200 億元。
第九條 本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對合格創設機構在本辦法范圍內開展的相關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合格創設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本公司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采取書面警示、責令整改、約見談話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視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十條 非本公司結算參與人的合格創設機構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 4 個月內,向本公司提交年度財務報告等材料。
第十一條 合格創設機構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 2 個月內,向本公司提交年度信用保護工具業務開展情況及信用保護憑證創設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合格創設機構發生影響賠付能力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本公司進行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本公司可以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對合格創設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合格創設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合格創設機構信用資質或風險管理能力明顯惡化的,本公司有權取消其資格,同時取消相關合格受信用保護債券的回購資格。
第十五條 合格受信用保護債券標準券折算率計算、折扣系數取值按照本公司《標準券折算率(值)管理辦法》《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等相關業務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公司按照當日適用的標準券折算率,計算轉入質押庫中、具有足額信用保護憑證提供信用保護的合格受信用保護債券折合標準券,將相關證券賬戶標準券總量與發生的尚未到期回購量、回購交易交收的履約情況進行比較,判斷各證券賬戶擔保品是否足額。
信用保護憑證不足額的,超出部分的信用債券不計算折合標準券。信用保護憑證不單獨計算折合標準券。
第十七條 合格創設機構不得以其自身創設信用保護憑證提供信用保護的受信用保護債券入庫開展融資回購交易。
第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對本公司資金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有權將結算參與人提交至質押庫的受信用保護債券及對應信用保護憑證扣劃為待處分證券,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待處分信用保護憑證的創設機構未按照約定履行賠付義務的,本公司有權向創設機構追償以彌補損失。創設機構為本公司結算參與人的,本公司有權按其對本公司資金交收違約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客戶對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違約、但結算參與人未對本公司資金交收違約的,結算參與人可按照本辦法及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將違約客戶的受信用保護債券及對應信用保護憑證劃付至其證券處置賬戶。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超過”包含本數,“不足”“不短于”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對以受信用保護債券開展質押式回購業務,本辦法未做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有權對以受信用保護債券開展質押式回購業務收取登記結算相關服務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4 月 2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