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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評估法規文 號:吉省價收[2011]87號頒發日期:2011-05-09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物價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財政與審計局: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91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吉林省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9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凡取得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按本辦法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愿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的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法定資產評估服務計件收費各檔差額計費基準價為:
吉林省資產評估差額定率累進收費標準表
檔次 計費額度(萬元) 差額計費率(‰)
1 100以下(含100) 10
2 100-1000(含1000) 4.2
3 1000-5000(含5000) 1.2
4 5000-10000(含10000) 0.8
5 10000-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第七條 資產評估計件收費按照吉林省資產評估差額定率累進收費標準執行,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可實行上下浮動,浮動幅度不超過10%,企業價值評估、無形資產評估、證券期貨業資產評估、專項債權(債務)評估、項目風險大的資產評估等復雜疑難的評估業務可上浮30%。資產評估計件收費低于人民幣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第八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按照完成資產評估業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評估項目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確定。法定資產評估服務計時收費基準價為:
吉林省資產評估計時收費標準表
檔次 專業人員職務 計費(元/小時)
1 首席合伙人、首席評估師 500-800
2 合伙人、部門經理 300-400
3 注冊評估師 200-300
4 助理人員 100-200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和執業成本;
(二)評估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我省的資產評估服務收費規定。
資產評估機構異地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可以執行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或者服務對象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業務約定書中載明收費條 款,是否收取定金由評估機構與委托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協商確定。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 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因一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為委托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收取評估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估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評估質量,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服務收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亂收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資產評估機構或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存在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開展資產評估服務的費用,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物價局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我省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收費文件同時廢止。本暫行辦法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后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