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金融法規 >其他金融法規 >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吉政辦發[2019]47號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吉政辦發[2019]47號
頒發日期:2019-12-27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吉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區域性股權市場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32號)、《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指引(試行)》(中國證監會公告〔2018〕3號)、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指導意見》(清整辦函〔2019〕13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我省區域性股權市場非公開發行、轉讓中小微企業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其他證券,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區域性股權市場是指為我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場所。

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省內其他各類交易場所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

第四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主要服務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的私募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域性股權市場應當作為全省各級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為全省各級政府市場化運用貼息、投資等資金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五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的證券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遵循公平自愿、誠實信用、風險自擔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集資行為。

第六條 省政府依法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推動風險處置。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依法依規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指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承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以下簡稱吉林證監局)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吉林證監局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運營機構

第八條 吉林股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省政府明確的我省唯一合法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負責組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活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自律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活動。

運營機構不得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為我省行政區域以外的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的融資、轉讓提供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依照本細則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省外運營機構不得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不得開展相關業務。對不符合本條規定的,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要求,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限期清理、妥善處置,防范和化解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九條 運營機構不得采取托管或委托經營的運營模式。運營機構應當保持獨立性,做到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無關的其他業務風險隔離,不得經營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無關的業務。

第十條 運營機構應完善公司治理,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組織架構,保障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結構、科學的決策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建立健全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一條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和及時修訂包括不限于企業展示、掛牌、證券發行和轉讓、股權托管、信息披露、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介機構管理、風險管理等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

上述制度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備案。

第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32號)規定;

(二)實繳資本原則上不得低于1億元,且來源合法真實;

(三)主要股東具有較強的實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行為;

(四)具有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技術管理規范,并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合規性、安全性評估的信息系統;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運營機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運營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提供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業務管理規范、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

(三)組織企業展示、掛牌,開展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

(四)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證券交易結算行為的管理和監督;

(五)組織監督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證券交易活動;

(六)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七)管理和發布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監督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職盡責;

(八)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

(三)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3年未受到國家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懲戒;

(四)熟悉與股權交易市場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五)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考試。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仍處于禁入期間的,不得擔任運營機構的負責人。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后,依法書面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經營范圍,新設或變更交易品種、交易規則;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股東或股權結構;

(五)變更運營機構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

(六)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分支機構;

(七)監管部門認定的需批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在收到完整、無誤的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認為事關重大的,應報省政府審定。按《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32號)、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指導意見》(清整辦函〔2019〕131號)等規定須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的要及時報送。

第十六條 運營機構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后,依法于5個工作日內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變更業務操作細則、自律管理規則;

(三)變更組織形式;

(四)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應備案事項。

第十七條 運營機構解散,應妥善處理投資者交易資金、展示、掛牌企業及其他潛在風險,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按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運營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運營機構應制定具體的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證券種類和期限;

(二)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四)清算交割事項;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運營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七)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八)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九)信息披露規則及信息披露標準化模板;

(十)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展示是指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披露企業基本情況、融資需求等信息的行為。掛牌是指非上市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披露企業信息并開展股份(股權)登記、托管、交易及融資等業務的行為。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申請展示、掛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股權和資產權屬清晰;

(二)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企業承諾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沒有處于持續狀態的重大違法行為,且不存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三)沒有處于持續狀態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

(二)債券發行人原則上應為生產經營性公司,單一法人主體。募集資金應用于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不得將所募資金轉借他人;

(三)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有具體的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辦法,發行人設置的轉股條款應明確轉股定價和轉股方式等信息,轉股申報期和轉股價格合理,轉股路徑具備可操作性,不得將轉股對象設置為發行人之外的公司;

(四)本公司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沒有處于持續狀態的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證券發行或轉讓,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不得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除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之外的其他證券;

(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發行或轉讓證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資;

(三)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發行或轉讓;

(四)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者賣出后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五)單只證券的權益實際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運營機構、證券發行人、中介機構及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其他參與者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本細則所稱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但不包括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

第二十三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運營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準入條件、審核要求及確認程序等,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備案。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設立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100萬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最近1年內擁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

運營機構可根據不同業務制定不低于國務院、中國證監會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要求的投資者門檻。

第二十四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一)以理財產品、合伙企業等形式匯集多個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證券的;

(二)將單只證券分期發行的。理財產品、合伙企業等投資者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通過互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向社會公眾發布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擬轉讓證券數量和價格等有關證券發行或者轉讓信息的,屬于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但符合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通過運營機構的信息系統等網絡平臺向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發布證券發行或者轉讓信息;

(二)投資者需憑用戶名和密碼等身份認證方式登錄后才能查看。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限制:

(一)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二)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發行、掛牌前已持有股權的股東認購或者受讓本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

(三)因繼承、贈與、司法裁決、企業并購等非交易行為獲得證券。

第二十七條 運營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掛牌轉讓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在發行、掛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備案。備案不代表合規性審查,不構成市場準入,也不豁免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運營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掛牌轉讓的最新價格行情。

第二十九條 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及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其他參與者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規則,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和披露信息的內容、方式、頻率等事項,并監督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運營機構可以針對不同類別的信息披露義務人,規定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披露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發生可能對已發行證券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掛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并在發生可能對證券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年度報告應當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公司治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業務概況、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可能對證券發行或者轉讓具有較大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賣證券,應當向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委托參與本市場的證券公司代為辦理。

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得為其開立證券賬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還應當在為其開立證券賬戶前,通過書面或者電子形式向其揭示風險,并要求其確認。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本細則施行前已開立證券賬戶但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投資者,不得認購和受讓證券;已經認購或者受讓證券的,只能繼續持有或者賣出。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買賣證券的資金,應當專戶存放在商業銀行或者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證券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資者資金。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開立獨立的專用結算賬戶,專門用于存放投資者資金。投資者入市交易前應與運營機構等簽訂投資者資金第三方存管協議書。專用結算賬戶與運營機構自有資金賬戶要嚴格分離,不得混同。

運營機構應將存管投資者資金的賬戶情況及資金存管協議,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運營機構應當每日監測投資者資金的變動情況,發現異常情形及時處理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運營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發行、轉讓的證券,應當在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集中存管和登記。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四條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證券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證券登記、結算,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有序進行。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不得挪用投資者的證券。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建立證券賬戶對接機制,將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賬戶納入到資本市場統一證券賬戶體系。

第三十五條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對與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拒絕查詢,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證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托經公證的受托人查詢其本人名冊及其相關資料;

(二)依法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要求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有權機構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第五章 中介服務

第三十六條 中介機構(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相關業務的服務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展示、掛牌、證券發行與轉讓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遵守行業規范,對其業務行為承擔責任。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中介機構管理制度及監督機制,明確參與的中介機構的種類、資格條件、權利和義務、業務規則等事項,公示中介機構名單和相關資料,建立誠信檔案,督促中介機構依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如發現中介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運營機構可以自行或者組織有關中介機構開展下列業務活動:

(一)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改制輔導、管理培訓、管理咨詢、財務顧問服務;

(二)為證券的非公開發行組織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資需求對接的活動;

(三)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

(四)為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

(五)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開展業務合作,支持其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八條 運營機構開展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業務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運營機構與市場參與者、不同參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一)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采取業務隔離措施,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

(二)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的,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證券投資建議,不得提供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

(三)為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的,應當公平對待買賣雙方,不得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披露收費標準;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條 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區域性股權市場可以與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服務機構、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合作機制。

支持運營機構申請開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推薦業務試點。

第六章 市場自律

第四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運營管理規范、信息系統備份能力標準、行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做好信息系統的信息安全管理、運維管理和備份能力建設等工作,保證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技術管理規范,并通過中國證監會組織的合規性、安全性評估;未通過評估的,應當限期整改。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信息技術管理規范,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運營機構、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將證券交易、登記、結算等信息系統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對接。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區域性股權市場安全穩定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事件的,運營機構應當立即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報告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和資料上傳至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臺。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買賣證券的資金、投資者的證券被挪用;

(二)投資者資金存放、動用情形或者劃轉路徑不符合《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32號)或本細則的規定;

(三)證券(或股權)轉讓、結算的重大異常事件;

(四)運營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五)出現重大財務風險或經營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

(六)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七)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市場安全穩定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的違法行為及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報告。

第四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投訴處理制度,開通投訴電話、網絡郵箱、現場信箱、微信公眾號等投訴渠道,公布聯系方式,安排專人接收和處理投訴,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對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采取有關處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應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部門等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分工,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

運營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制定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制度,設立明確的風險控制指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風險,發現風險隱患后及時處理并同時報告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安全規范運行情況、風險管理能力等進行監測評估,對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進行預警提示。評估結果作為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先行先試相關業務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六條 在發生重大風險時,運營機構可啟動投資者保護應急預案。在重大事項風險處理過程中,運營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落實報告制度、保密規定、信息披露和保障措施要求。

第四十七條 支持運營機構以特別會員方式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證券公司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監管和自律規則。鼓勵證券公司為區域性股權市場提供業務、技術等支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要配備專門監管力量,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或專項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運營機構、登記結算機構或有關參與者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運營機構或有關參與者的負責人、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四)檢查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信息系統,復制有關數據資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吉林證監局可以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對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證監局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必要時,可以聯合市場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依據職責分工進行抽查檢查,或者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予以協助。

第五十條 實施現場檢查,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證監局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檢查對象,要求檢查對象準備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求相關人員在場配合檢查。

在出現重大緊急情況或者有顯著證據證明提前告知檢查對象可能影響檢查效果的情況下,經檢查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不提前告知,實施突擊檢查。

第五十一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五十二條 運營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區域性股權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停業整頓,要求運營機構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并進行更換。

第五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指引(試行)》(中國證監會公告〔2018〕3號)要求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吉林證監局報送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信息和資料。

運營機構報送的信息和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指標、格式、統計方法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五十四條 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督管理措施;

(二)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

(四)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未按照規定對違反本細則行為進行查處的,吉林證監局應當予以指導、協調和監督。吉林證監局發現違反本細則行為的線索,應當移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處理。

第五十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證監局發現運營機構從業人員或者其他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建議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運營機構和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任職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

運營機構、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離任時,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董事長、總經理離任審計。

第五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誠信檔案,并按照規定提供誠信信息的查詢和公示。同時,運營機構應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供誠信信息的查詢和錄入端口。

運營機構和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及其相關人員的誠信信息,應當同時按照規定記入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或者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活動的,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規定予以清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為省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融資或者轉讓提供服務的,參照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細則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