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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1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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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豫政辦[2018]76號
頒發日期:2018-12-15
地   區:河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15日

河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監督管理,防范金融風險,促進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32號)和《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指引(試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3號,以下簡稱《指引》)、《河南省權益類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非公開發行、轉讓中小微企業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程序認可的其他證券,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為我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證券非公開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與服務的場所。

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全省其他各類交易場所不得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

第四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的證券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遵循公平自愿、誠實信用、風險自擔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非法集資行為。

第五條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負責轄區內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展示企業的統籌管理和市場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河南證監局)按職責對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場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河南證監局建立完善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機制,就監管協同、信息共享、人員培訓等方面簽訂合作備忘錄,建立日常信息交換機制,共享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相關數據,提高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準確性和實效性,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章 運營機構

第七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各級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為各級政府市場化運用貼息、投資等資金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服務。

第八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可以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業務、產品、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

區域性股權市場可以按照規定為中小微企業信息展示提供服務。

第九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為省外企業證券的發行、轉讓或者登記存管提供服務。

省外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不得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在我省開展相關業務。

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及其運營機構,須按照國辦發[2017]11號文件要求,積極配合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限期清理、妥善處置,防范和化解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十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可以與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服務機構、證券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合作機制。但是有違反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條 中原股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我省唯一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負責組織我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活動,對市場參與者進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場規范穩定運行,并協助培育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后備企業資源。

第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開展業務活動所必需的營業場所、業務設施、營運資金、專業人員;

(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可以參股、控股運營機構。

第十三條 根據《河南省權益類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運營機構發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事先書面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征求河南證監局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

(一)調整經營范圍;

(二)變更交易規則、新增或者變更交易品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分立或者合并。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制度,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

(三)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3年未受到國家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懲戒;

(四)熟悉與股權交易市場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六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仍處于禁入期間的,不得擔任運營機構的負責人。

第三章 證券發行與轉讓

第十七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三)沒有處于持續狀態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有具體的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辦法;

(三)本公司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沒有處于持續狀態的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不得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除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之外的其他證券。

第二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準入條件、審核要求及確認程序等。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單只證券持有人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設立且凈資產不低于一定指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在一定時期內擁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金融資產價值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不得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一)以理財產品、合伙企業等形式匯集多個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證券的;

(二)將單只證券分期發行的。

理財產品、合伙企業等投資者符合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或者變相公開方式。

通過互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微博、博客等渠道或者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張貼布告、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擬轉讓證券數量和價格等有關證券發行或者轉讓信息的,屬于本細則規定的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但符合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通過運營機構的信息系統等網絡平臺向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發布證券發行或者轉讓信息;

(二)投資者需憑用戶名和密碼等身份認證方式登錄后方可查看。

第二十三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企業,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連續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入后賣出或者賣出后買入同一證券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限制:

(一)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二)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發行、掛牌前已持有股權的股東認購或者受讓本發行人、掛牌公司證券;

(三)因繼承、贈與、司法裁決、企業并購等非交易行為獲得證券。

第二十六條 運營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掛牌轉讓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掛牌轉讓的最新價格行情。

第二十八條 證券發行人、掛牌公司及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其他參與者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網絡平臺,供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條 證券發行人應當披露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發生可能對已發行證券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掛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并在發生可能對證券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年度報告應當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公司治理情況、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業務概況、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可能對證券發行或者轉讓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條 運營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應當規范經營,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各參與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投資者發行或者轉讓證券;

(二)以違反國務院規定的交易方式或者時間間隔進行證券轉讓;

(三)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四)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誤導;

(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公平交易原則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賬戶管理與登記結算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買賣證券,應當向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委托參與本市場的證券公司代為辦理。

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得為其開立證券賬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還應當在為其開立證券賬戶前,通過書面或者電子形式向其揭示風險,并要求其確認。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本細則施行前已開立證券賬戶但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投資者,不得認購和受讓證券;已經認購或者受讓證券的,只能繼續持有或者賣出。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買賣證券的資金,應當專戶存放在商業銀行或者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具有證券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買賣證券的資金。

運營機構應當每日監測投資者資金的變動情況,發現異常情形及時處理并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告。

第三十三條 運營機構要建立投資者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獨立的專用結算賬戶,專門用于存管投資者資金。專用結算賬戶與運營機構自有資金賬戶要嚴格分離。運營機構應當將存管投資者資金的賬戶情況及資金存管協議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運營機構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發行、轉讓的證券,應當在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集中存管和登記。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五條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證券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證券登記、結算,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有序進行。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不得挪用投資者的證券。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建立證券賬戶對接機制,將區域性股權市場證券賬戶納入資本市場統一證券賬戶體系。

第三十六條 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相關資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證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托受托人查詢其本人名冊及其相關資料;

(二)依法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河南證監局、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照相關法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章進行查詢和取證。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三十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指引》要求,將證券交易、登記、結算等信息系統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對接,并按時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送日常工作信息。

第三十八條 運營機構應當保證報送信息和資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指標、格式、統計方法應當規范、統一,并符合《指引》規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的,運營機構應當在證券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信息和資料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備案:

(一)運營機構審查意見書;

(二)招股說明書或者債券募集說明書;

(三)證券發行時間、價格、數量、募集金額等情況;

(四)證券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證券的,運營機構應當在證券掛牌轉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信息和資料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備案:

(一)運營機構審查意見書;

(二)掛牌轉讓證券說明書;

(三)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股權融資或者掛牌轉讓的,運營機構應當在股權融資、掛牌轉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前企業證券(或者股權)已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轉讓的,運營機構應當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參照本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備案。

第四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自每個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送下列信息:

(一)企業在本市場掛牌、展示、登記托管情況;

(二)企業在本市場融資情況;

(三)證券(或者股權)在本市場掛牌轉讓情況;

(四)本市場投資者情況;

(五)運營機構主要財務情況;

(六)運營機構開展中介業務情況;

(七)運營機構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況;

(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條 運營機構自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應當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會計財務報告及合規經營報告。

第四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當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送下列信息,并自下列信息變更或者知悉下列信息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變更情況:

(一)運營機構基本情況;

(二)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基本情況;

(三)本市場中介機構基本情況。

第四十六條 運營機構制定、修訂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的,應當自制定、修訂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區域性股權市場安全穩定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事件的,運營機構應當立即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告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和資料上傳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監管信息平臺。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投資者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內買賣證券的資金、投資者的證券被挪用;

(二)投資者資金存放、動用情形或者劃轉路徑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證券(或者股權)轉讓、結算的重大異常事件;

(四)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五)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市場安全穩定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八條 運營機構發現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告:

(一)除區域性股權市場外,地方其他各類交易場所非法組織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

(二)未經省政府公告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擅自組織、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相關活動;

(三)省外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在我省開展相關業務;

(四)掛牌公司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五)其他與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中介機構管理

第四十九條 中介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在區域性股權市場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遵守行業規范,對其業務行為承擔責任。

運營機構應當監督規范中介機構行為,建立誠信檔案,督促其依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如發現中介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告。

第五十條 運營機構可以自行或者組織有關中介機構開展下列活動:

(一)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改制輔導、管理培訓、管理咨詢、財務顧問服務;

(二)為證券的非公開發行組織合格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資需求對接的活動;

(三)為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

(四)為在本市場開戶的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

(五)與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開展業務合作,支持其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六)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五十一條 運營機構開展本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的業務活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運營機構與市場參與者、不同參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一)為參與本市場的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當采取業務隔離措施,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

(二)為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和盡職調查信息的,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證券投資建議,不得提供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

(三)為合格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居間介紹服務的,應當公平對待買賣雙方,不得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公布收費標準。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二條 運營機構、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制定的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章和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并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備案。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發現業務操作細則和自律管理規則違反相關規定的,可以責令修改。

第五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的違法行為及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告。

第五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當暢通投訴渠道,開通投訴電話、網絡郵箱、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投訴渠道,公示聯系方式,安排專人接收并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制定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制度,設定明確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市場業務活動,迅速處置和化解市場風險,并及時、準確、全面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河南證監局報告。

第五十六條 運營機構應當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運營管理規范、信息系統備份能力標準、行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要求,制定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系統的信息安全管理、運維管理和備份能力建設等工作,保證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十七條 運營機構的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息技術管理規范,并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合規性、安全性評估;未通過評估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八章 監管措施

第五十八條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河南證監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方式,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河南證監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各派出不少于2人的檢查人員。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予以協助。

第六十條 實施現場檢查,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河南證監局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檢查對象,要求被檢查對象準備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求相關人員在場配合檢查。

在出現重大緊急情況或者有顯著證據證明提前告知被檢查對象可能影響檢查效果的情況下,經檢查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不提前告知,實施突擊檢查。

第六十一條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河南證監局實施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負責人、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四)檢查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參與者的信息系統,復制有關數據資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二條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河南證監局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六十三條 運營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區域性股權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更換有關責任人。

第六十四條 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河南證監局發現運營機構從業人員或者其他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六十六條 對運營機構或者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

第六十七條 河南證監局發現違反本細則行為的線索,應當移送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處理。

第六十八條 除運營機構外,對其他擅自組織開展私募證券發行和轉讓活動的機構,所在地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予以清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河南證監局可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安全規范運行情況、風險管理能力等進行監測評估。

第七十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誠信檔案,按照規定提供誠信信息的查詢和公示服務。

運營機構和區域性股權市場參與者及其相關人員的誠信信息,應當同時按照規定記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并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廳際聯席會議的統籌協調下依法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七十一條 運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離任時,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七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堅定理想信念為根基,以調動黨組織和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著力點,全面推進運營機構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以黨的建設高質量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高質量。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區域性股權市場為省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融資或者轉讓提供服務的,參照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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