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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豫政辦[2018]57號頒發日期:2018-09-20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扶貧小額信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信貸質量,更好發揮其在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戶貸戶用”方向。充分激發貧困群眾的內生動力,鼓勵其通過“戶貸戶用”方式發展生產脫貧致富,對有就業創業潛質、有貸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質、有較強信用意識和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要應貸盡貸。將扶貧小額信貸資金用于帶動貧困戶脫貧的特色優勢產業,必須堅持貧困戶自愿和貧困戶參與的基本原則,按照“貧困戶+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模式幫助貧困群眾融入到產業鏈中,增強其抗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對堅持利用扶貧小額信貸自我發展的貧困群眾,各地要強化致富技能培訓和跟蹤服務,努力增強其“造血”功能,指導其做好市場風險防范工作。
完善“企貸企用”模式。各地可繼續探索將無勞動能力的貧困戶按照四方協議“企貸企用”方式進行覆蓋,不能不加選擇地讓有勞動能力、能夠通過發展產業項目脫貧的貧困戶簡單采用“企貸企用”模式,防止分紅養懶。
二、消化存量“戶貸企用”貸款。對到期的“戶貸企用”貸款,可按期還款解除“戶貸企用”,也可通過政府、銀行、企業、貧困戶等四方協商的方式變更貸款主體,轉化為規范的“企貸企用”貸款,幫帶模式和利益聯結機制保持不變,以防范貧困戶的承貸風險。
三、完善利益聯結機制。鼓勵帶貧企業最大限度吸納貧困勞動力務工就業。對申請“企貸企用”扶貧貸款的帶貧企業,由縣級扶貧辦會同相關部門按適當高于基準利率的原則,合理確定貧困戶收益水平??h級扶貧辦要加強對用款企業帶貧效果的跟蹤,對履行帶貧協議不好的用款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侵犯貧困戶利益的用款企業要及時建議金融機構收回貸款,列入黑名單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縣(市、區)政府可協調建立企業與貧困戶之間的長期利益聯結機制,在貧困戶能夠達到脫貧收入標準的前提下,將貸款期內應分配給貧困戶的部分利潤逐年留給企業繼續使用,并約定合理分配機制,防止出現脫貧之后的“懸崖效應”和返貧風險。
四、嚴格執行政策要點。根據產業發展規律和貧困戶用款意愿,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各責任銀行要強化對基層行的業務指導,扶貧小額貸款必須執行基準利率。財政對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期限3年以內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全額貼息。簡化對貧困戶貼息程序,及時辦理貼息手續,原則上每季度結算一次,避免出現貧困戶欠息現象。
五、規范保費補貼。建立保費補貼合理分擔機制。省、市、縣級政府性擔保機構及開展政策性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積極參與貧困縣扶貧小額信貸擔保業務。縣級政府擔保費補助資金來源,一是縣級統籌使用專項扶貧資金和納入統籌整合的相關涉農資金,二是省級擔保費獎補資金。省級擔保費獎補由省財政從省級專項扶貧資金中安排,列入省級扶貧部門預算管理。省級擔保費獎補資金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助推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暫行)等六個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7〕85號)規定的擔保費補助標準,用于對貧困縣應當支付的擔保費補助給予獎補和對省級擔保機構擔保費給予補助。
六、落實續貸政策。對使用1年期扶貧小額信貸到期的貧困戶,縣級金融服務中心要會同放貸銀行指導鄉鎮金融服務站、村金融服務部提前介入貸款調查和評審。脫貧攻堅期內,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無需償還本金辦理續貸業務;對有用款需求和貸款條件,到期不予辦理續貸業務手續,導致貧困戶返貧的,對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單位予以問責。
七、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對貧困戶參與的扶貧產業項目,做到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和產業項目雙調查。定期對借款人生活和產業經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資金監管機制和跟蹤監督機制,對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
八、精準使用扶貧再貸款。新增扶貧再貸款向深度貧困縣、貧困人口較多的縣和深度貧困村傾斜。使用扶貧再貸款的金融機構要優先用于扶貧小額信貸。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要加強對扶貧再貸款的資金投向、用途、數量、利率等的監測評估,確保精準投放和使用效益最大化。
九、充分發揮金融服務體系的作用。加強三級服務體系規范化建設??h級金融服務中心原則上設立信用信息部、信貸受理部、風險防控部、保險證券部等機構;抽調相關部門人員集中辦公;按工作人員的數量、辦公面積標準設立辦公場所,辦公場所要有醒目的標識,方便群眾辦理業務。
鄉鎮金融扶貧服務站辦公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有必要的能滿足需求的辦公設施、固定工作人員、完善的檔案資料、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等。村級金融扶貧服務部辦公面積20平方米左右(可與便民服務站合用);有必要的能滿足需求的辦公設施;有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其中有1名熟悉業務人員;有信息采集、信用評價檔案資料;有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宣傳資料等。
各地要在金融服務體系建立健全之后,分級舉辦三級金融服務人員培訓班,強化人員素質,提高金融服務能力。
十、扎實開展農戶信息采集和信用評價。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戶信息采集、更新和評價應用的長效工作機制,全面完成農戶信息采集和評級授信工作。金融機構要全程參與,以增強各責任銀行對信息采集和評級授信的認可度,促進成果共享。在此基礎上,各責任銀行受理貸款申請后可按簡易復核程序辦理,以切實提高辦事效率。
各責任銀行按照貧困戶信用評價結果放貸,對承貸人適度放寬年齡上限,政府性擔保機構及開展政策性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及時跟進。
十一、加強風險補償金管理。各縣(市、區)、各責任銀行要合理確定扶貧小額信貸余額與風險補償金余額的放大倍數,根據放貸情況及時調整規模。
從體現合理性和公平性的原則出發,風險補償金在農信社、農業銀行、郵儲銀行三家責任銀行開戶存放。存放比例應與上年度其扶貧小額信貸余額所占比例一致。
十二、強化扶貧小額信貸的產業支撐。農業、畜牧、林業、旅游等部門要指導各地對特色優勢產業進行梳理,引導貧困群眾利用扶貧小額信貸加入產業鏈。將扶貧小額信貸與貧困村集體經濟發展有機結合,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做大做強既有產業基地,催生一批帶貧項目,以產業發展激活金融扶貧,以金融扶貧支撐產業發展。對小商店(電商)、運輸、農家樂等貧困戶便于參與的第三產業項目,可給予小額信貸支持。
十三、增加信貸投放的靈活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要加大貧困地區責任銀行的信貸支持力度。各責任銀行要根據生產時節和貧困群眾、帶貧企業的實際需求,合理確定放貸節奏,切實加強對脫貧攻堅的信貸支持。
十四、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各地要把“盧氏模式”作為扶貧干部培訓的教學案例。村級金融服務部工作人員、駐村第一書記及工作隊員要結合信息采集和評級授信工作逐戶進行政策宣講,將其評級授信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使扶貧小額信貸這一特惠政策惠及更多貧困群眾。
十五、嚴格扶貧小額信貸月通報和定期會商制度。加強扶貧小額信貸的統計監測工作,省扶貧辦每月要將上月各省轄市扶貧小額信貸推進情況、金融機構貸款投放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通報。對工作推進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及時會商解決,對個性問題及時交辦有關地方和相關單位整改解決。
十六、推廣蘭考“普惠金融模式”。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要將深度貧困縣率先納入推廣范圍,逐步向其他貧困縣推廣,使蘭考“普惠金融模式”與“盧氏模式”形成互補。
十七、強化督促檢查。強化扶貧小額信貸專項督查巡查。省脫貧攻堅督查巡查組對省轄市、縣(市、區)和金融機構實行雙向督查。督查內容包括:縣(市、區)主要負責同志在金融扶貧工作中的履職盡責情況;金融扶貧四個體系(金融服務、信用評價、風險防控、產業支撐體系)建設情況,特別是金融服務體系發揮作用情況;金融扶貧相關檔案資料整理歸檔情況;貧困戶對扶貧小額信貸政策知曉率及貸款情況;貸后管理及貸款逾期情況;責任銀行分片包干責任落實及貸款投放情況;政府性擔保機構與開展政策性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跟進情況等。要根據督查情況印發專項督查通報,責成相關地方、單位制定臺賬限期整改到位。
十八、強化年度考評。由省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省扶貧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省財政廳等部門,進一步完善扶貧小額信貸考核評估機制,改進考評方式。對省轄市、縣(市、區)的考評要將“戶貸戶用”占比、貸款不良率、四個體系建設及運行質量等為主要指標。對各責任銀行的考評按《河南銀行業扶貧小額信貸工作考評辦法(暫行)》執行。將政府性擔保機構及開展政策性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跟進情況,對縣(市、區)貧困戶的技能培訓和跟蹤服務情況,對帶貧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一并納入考核范圍。扶貧小額信貸月通報及督查巡查結果作為平時考核內容納入年終考評內容,考評結果將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并實施獎懲,樹立良好工作導向。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