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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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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64號
頒發日期:2020-10-1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0〕64號

現公布《〈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_.pdf

附件2:《〈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6號》的立法說明.pdf

附件1:

《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6 號

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 號,以下簡稱《備案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我會制定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6 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一、《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從事下列證券服務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一)重要信息系統的開發、測試、集成及測評;(二)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維及日常安全管理”。現就該規定中證券服務業務的認定,提出適用意見如下:

(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部署相關網絡頁面及功能模塊,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服務的,應當將運營管理相關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機構視為從事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維及日常安全管理。

(二)證券公司全資科技子公司僅為股東證券公司提供信息科技服務的,可以不視為從事證券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

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重要信息系統,是指支撐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證券市場核心機構,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專項業務服務機構關鍵業務系統,出現異常將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系統”。現就該規定中重要信息系統的認定提出適用意見,下列信息系統應當認定為重要信息系統:

(一)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行情發布系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統一賬戶平臺、登記結算系統。

(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集中交易系統、投資交易系統、金融產品銷售系統、估值核算系統、投資監督系統、份額登記系統、第三方存管系統、融資融券業務系統、網上交易系統、電話委托系統、移動終端交易系統、法人清算系統、具備開戶交易或者客戶資料修改功能的門戶網站、承載投資咨詢業務的系統、存放承銷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相關數據的系統、專業即時通信軟件以及與上述信息系統具備類似功能的信息系統。

(三)以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型信息科技手段為主要技術支撐,為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的信息系統。

附件2:

《〈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6 號》的立法說明

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 號,以下簡稱《備案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我會制定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6 號》(以下簡稱《適用意見》)?,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服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信息技術系統故障可能對相關重要信息系統平穩運行、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較大影響,應當將運營管理相關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機構視為從事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維及日常安全管理,并要求其向證監會備案。

二、證券公司的全資科技子公司僅為股東證券公司提供信息科技服務的,較信息技術部門內設模式,未發現明顯的新增風險,為減輕市場主體的負擔,可以不視為從事證券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無需向證監會備案。

三、《備案規定》對“重要信息系統”的內涵作了原則性闡述,但是“重要信息系統”作為直接關系到備案主體范圍的重要概念,具體涵蓋的范圍仍需明確。為提升監管透明度,明確市場主體預期,在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2 號)相關概念保持銜接的基礎上,《適用意見》采用例舉方式,詳盡說明了“重要信息系統”應當涵蓋的主要信息系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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