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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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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保險法規
文      號:甘人社通[2020]80號
頒發日期: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甘肅礦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根據我省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全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參照大型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各市州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確定減免企業對象,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四、要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五、各市州要切實承擔責任,按規定做好基金缺口的責任分擔,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相關工作,確保2020年7月1日起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六、各市州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減免范圍和減免時限執行,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據減免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預算。

七、各市州要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落實減免政策,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簡化工作流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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