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金融法規 >證券法規 > 正文
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上證發[2019]123號頒發日期:2019-12-20
地 區:中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關于實施滬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聯合公告及相關安排,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增加第七十六條:“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視為同意本所或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根據內地或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及監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提供投資者信息等相關資料?!焙罄m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
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0月18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上證發〔2019〕10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