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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20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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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經濟法
文      號:吉政發[2016]7號
頒發日期:2016-03-15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現就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真正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競爭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權責明晰。依法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依法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出資關系,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確保國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激發企業活力、創新力和內生動力。

2。堅持突出重點。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以管資本為主,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注重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行使國有股東權利。

3。堅持放管結合。按照權責明確、監管高效、規范透明的要求,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和監管方式轉變。該放的依法放開,切實增強企業活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該管的科學管好,嚴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堅持穩妥有序。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突出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系統性、協調性,以重點領域為突破口,先行試點,分步實施,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二、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

(三)準確把握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省政府及各地政府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對監管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以管資本為主,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更好服務于全省戰略目標,實現保值增值。

(四)明確國有資產監管重點。加強戰略規劃引領,改進對監管企業主業界定和投資并購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場機制,規范調整存量,科學配置增量,加快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加強對國有資本運營質量及監管企業財務狀況的監測,強化國有產權流轉環節監管,原則上國有產權要進場公開交易。按照國有企業的功能界定和類別實行分類監管。改進考核體系和辦法,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收益,以經濟增加值為主,并將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著力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核結果與職務任免、薪酬待遇有機結合,嚴格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分配。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推動監管企業不斷優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強化國有資產監督,加強和改進監事會監督方式,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體系、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

(五)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圍繞增強監管企業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監管內容,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對省屬國有企業,除選擇管理者、享有資產收益等權利外,將能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事項全部歸位于企業,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做到權責統一;加強對企業集團的整體監管,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于一級企業,由一級企業依法依規決策;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于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

(六)改進國有資產監管方式和手段。大力推進依法監管,著力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的思路,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切實減少出資人審批核準事項,改變行政化管理方式。通過 “一企一策 ”制定公司章程、規范董事會運作、嚴格選派和管理股東代表和董事監事,將國有出資人意志有效體現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針對企業不同功能定位,在戰略規劃制定、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管。調整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內部組織設置和職能配置,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優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效率。建立出資人監管信息化工作平臺,推進監管工作協同,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監管。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設立統一的信息公開網絡平臺,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地披露國有資本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以及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構、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信息,建設陽光國企。

三、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

(七)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為主要目標,圍繞全省產業規劃布局,采取劃轉、合并、分立、重組等多種方式改組組建若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探索有效的管理運營模式,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

(八)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關系。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 “一企一策 ”原則,明確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授權的內容、范圍和方式,依法落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作為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按照責權對應原則承擔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九)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關系。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建立財務管控模式,重點關注國有資本流動和增值狀況;或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建立以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為主的管控模式,重點關注所出資企業執行公司戰略和資本回報狀況。

(十)開展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工作。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選擇開展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工作。

四、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

(十一)建立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機制。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規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政府宏觀政策和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進退機制,制定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我省經濟發展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十二)推進國有資本優化重組。落實全省產業結構調整要求,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增強國有經濟整體功能和效率。推動國有資本向全省支柱產業、特色優勢產業、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基礎設施和民生保障等重點領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國有企業。抓住國家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的重大機遇,推動國有企業依靠內生發展實現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引導企業利用高新技術、信息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動國有企業加快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

(十三)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省地方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逐步擴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完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約束機制,2016年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現全覆蓋。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

五、協同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十四)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進展,及時調整完善我省相關配套制度措施。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削減政府通過國有企業行政性配置資源事項。落實國有企業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債權債務承擔主體和責任。完善落實國有企業退出的相關政策,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調整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相關問題。

(十五)加快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完善相關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的具體辦法,落實地方政府接收主體責任,盡快完成全省地方國有企業所辦醫院、“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熱和物業管理)等辦社會職能的分離移交工作。積極支持駐省中央企業做好 “三供一業 ”分離移交工作。繼續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妥善解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問題。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優先用于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十六)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堅持依法依規、分類推進、規范程序、市場運作的原則,以管資本為主,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打破隸屬關系,有序整合,具備條件的進入相應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成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企業少、資產規模小等不具備成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條件的地區,當地政府要明確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責任主體,統一經營性資產監管,做到監管全覆蓋,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做好各項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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