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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吉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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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經濟法
文      號:
頒發日期:2016-07-01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

各出資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出資企業投資活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管,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省國資委對《吉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經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企業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盡快制定和完善投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資管理機構,經董事會(或最高決策機構)通過后,報省國資委備案。

吉林省國資委

2016年7月1日

吉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和促進出資企業投資活動,提高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益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資企業,是指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獨資、控股(含相對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內和我國境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實施投資的行為(以下簡稱境內投資、境外投資)。具體包括:

(一)固定資產投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期股權投資;

(四)其他投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是指:

1、出資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或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的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投資;

2、按國家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

3、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70%仍需通過銀行貸款等債權融資來解決項目資金的投資;

4、對全省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且數額較大的投資。

第五條 出資企業是企業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制定并執行投資管理流程、投資決策程序、投資風險管控及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與管理等投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經董事會(或最高決策機構)通過后,報省國資委備案。省國資委依法對出資企業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出資企業投資活動和省國資委對出資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

(二)符合國家、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核心競爭能力;

(四)投資規模與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實際籌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

(五)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六)符合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政策和當地習俗。

第七條 出資企業應依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出資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年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投資主要方向、目的和結構分析(主業與非主業投資比例);

(三)重大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股權結構、投資地點、投資額、融資方案、風險分析、投資收益、實施年限等。

第八條 出資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年度投資計劃及決策程序性文件向省國資委報告。出資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應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的境外投資、非主業投資及計劃外投資等重大投資項目應報省國資委備案,其他重大投資項目應向省國資委報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也應向省國資委報告。備案時要填寫《出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報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境內投資

1、申請備案的重大投資項目的請示文件;

2、年度投資計劃;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

4、專家論證意見;

5、出資企業投資決策程序性文件;

6、省國資委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投資

除上述材料外,還需以下材料:

1、項目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境外投資合同和境外企業公司章程(草案)、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

3、證明合作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有關文件;

4、中介機構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和風險防范報告。

第十條 出資企業主業由省國資委提出確認意見。未經確認主業的,以上一年度三個以內業務且年營業收入占企業年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可視為主業。

第十一條 省國資委對出資企業申請備案的重大投資項目,按決策程序提出具體意見。對全省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且數額較大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省國資委向省政府報告。

對出資企業上報備案的投資項目,省國資委自收到備案的項目材料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符合備案要求的,在《出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報表》簽署“同意備案”意見;對存在問題的給予提示。

第十二條 出資企業重大投資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說明情況,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一)投資額調整幅度超過20%;

(二)資金來源發生變化;

(三)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四)投資合作方違約損害了出資人權益;

(五)投資項目備案后超過一年未實施;

(六)投資項目需中止、終止和退出時。

第十三條 出資企業自行決策的投資項目,應嚴格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做好項目的市場調研、盡職調查、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和防范等,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和財務、法律等專業顧問的作用,充分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提高投資決策質量。出資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需投資的,應當經省國資委批準。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境內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由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批(核)準的重大投資項目,出資企業應當將有關報批文件同時抄送省國資委。出資企業承擔的政府重大專項任務和重點建設項目,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另有要求的,依其要求。

第十五條 省國資委建立出資企業投資統計分析制度,對重大投資項目設立檔案。出資企業應按照省國資委要求按月報送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季度分析材料。

第十六條 在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后,出資企業應組織投資項目的后評價工作。重大投資項目的后評價報告,由企業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負責對出資企業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不按規定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和投資決策失誤以及瞞報、謊報、該報不報和惡意拆分投資項目等違規行為,追究出資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等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按省國資委有關規定扣減或取消其績效年薪。重大失職的責令辭職,造成損失的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出資企業監事會負責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省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出資企業應及時向監事會提供項目各階段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 省國資委對出資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國家出臺新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本辦法按新規定另行調整。同時《吉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吉國資發規劃[2008]63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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