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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辦發[20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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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經濟法
文      號:吉政辦發[2017]8號
頒發日期:2017-01-20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精神,切實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關于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有關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的原則,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困境兒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醫療康復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監護保護制度更加科學,兒童關愛機制更加優化,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困境兒童分類

(一)家庭困境兒童。主要指父母雙方殘疾(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和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的智力、精神殘疾,下同)或重病(病種參照各地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規定,下同)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因殘疾或重病無力撫養的兒童;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

(二)自身困境兒童。主要指因自身殘疾(需持有殘聯核發的二代殘疾人證)或身患重病,導致治療、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三)監護困境兒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父母雙方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從兒童實際監護人提出申請之日起,剩余在押或強制隔離期須在1年及以上)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強制隔離戒毒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三、做好分類保障

(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對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并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居民消費指數變化等因素,適時提高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養育標準,逐步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對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并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其他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可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各地對其他困境兒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完善醫療保障制度。落實現有醫療政策資源,進一步形成困境兒童醫療康復保障合力。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孤兒、特困供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鼓勵慈善組織開展困境兒童慈善救助項目,提供醫療、康復等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困境兒童投保意外傷害和重大疾病等商業保險。對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落實棄嬰和流浪乞討兒童疾病患者的發現、護送、救治機制,對棄嬰和流浪乞討兒童的醫療救治,實行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后結算制度。將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孤獨癥診斷訪談量表測評等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政策。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積極發展學前教育,認真落實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殘聯《吉林省學前教育資助辦法》(吉財教[2016]226號),對在普惠性幼兒園中接受學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兒和殘疾兒童給予學前教育資助。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教育。全面落實孤兒免費義務教育,提升孤兒義務教育水平。有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 “兩免一補 ”政策,優先將困境兒童納入教育資助體系,完善助學金制度,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建立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保障措施,對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殘疾兒童,幫助到特殊教育學校學習。采取 “一人一案 ”方式解決未入學適齡殘疾兒童義務教育,為不能到校學習的重度殘疾兒童提供送教上門服務。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落實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依法落實監護責任。按照有利于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規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悔改的,由公安機關將兒童護送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決定機關或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于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五)加強殘疾兒童服務。加強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對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癥兒童,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門和殘聯下設的康復機構、康復救助項目,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擴大 “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資助范圍,福利機構內兒童的由手術救治向醫療救治、康復治療和體檢拓展;將散居殘疾孤兒納入 “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資助對象,參照福利機構內兒童的救治政策,實施醫療康復。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四、著力提升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工作體系。立足保障政策落地,突出基層工作為主,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絡,落實職責,充實力量,提升基層工作能力;各級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建立與教育、財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殘聯組織的協調機制和工作規程;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形成覆蓋城鄉、上下聯動、協同配合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二)加快服務機構建設。支持孤兒數量較多和5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建設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完善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需要。利用現有服務設施,在縣(市、區)建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鄉鎮(街道辦事處)建立兒童福利站、村(社區)建立兒童之家(活動中心),逐步形成資源整合、功能完備、管理規范的基層兒童福利設施網絡。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

(三)加強服務隊伍建設。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大力培養困境兒童服務保障專業人才,提升從業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會工作者、康復師等人員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將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中設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生系列職稱評聘體系。

(四)積極完善保障機制。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健全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 ”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制定和完善民政部門及其他困境兒童服務機構的承擔形式、流程和協議,規范程序,明確權責。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搭建全省統一的困境兒童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測,及時發現和幫助困境兒童納入相應保障范圍。

(五)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愿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完善工作考核,強化激勵問責,制定督查考核辦法,明確督查指標,建立常態化、經?;亩讲榭己藱C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各相關部門要完善落實兒童福利、兒童保護和家庭教育、兒童收養等保障政策,優化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實現制度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合力。要加強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動政策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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