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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經濟法文 號:吉財國資[2017]768號頒發日期:2017-10-09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省直有關部門,有關省屬企業:
經省政府批準,我們對《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吉財產[2011]492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2017年10月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規定,參照《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財資[2016]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省屬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審核、上交,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 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直接上交省級財政,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五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省財政廳負責收取,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組織省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六條 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省財政廳可以預收部分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
第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政策和中長期國有資本收支規劃,印發年度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通知。
第八條 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省財政廳通知要求,組織所屬(或監管)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
第九條 省屬企業根據省財政廳通知要求,向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申報國有資本收益,并如實填寫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詳見附1-4)。具體申報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每年5月31日前,由省屬企業按照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省屬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省屬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經依法審計的清算報告,涉及資產評估項目應附送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十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根據國有獨資企業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
企業計算當年應交利潤時,可從凈利潤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提取的法定公積金。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出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的上交比例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應相應補交或抵減應交利潤。
第十三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三章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審核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省屬企業經依法審計的年度合并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國有股獲得的股利、股息全額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計算的轉讓凈收入(扣除轉讓費用)全額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計算的清算凈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全額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當年可供國有投資者分配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如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確定的實際分配國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計算核定金額的,則按實際分配的國有股股利、股息核定。
第十六條 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在收到所屬(或監管)省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省財政廳復核。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向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出復核意見;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省財政廳復核意見向所屬(或監管)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財政廳直接向省屬企業開具“繳款書”。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由于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要求減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省屬企業應當通過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準。
第四章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依據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繳款書”辦理國有資本收益繳庫手續。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當年應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在申報日起2個月內交清,其中:應交國有資本收益在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須一次交清;應交國有資本收益在3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可分兩次交清;應交國有資本收益在1億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10306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下相關目級科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和省國資委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上交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隱瞞、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違規審核國有資本收益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印發的《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吉財產[2011]4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