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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五章 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加入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四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章 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章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支持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未經批準承辦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注冊審計師,經認定為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可以執行本法規定的業務,其資格認定和對其監督、指導、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