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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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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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