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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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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6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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