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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主席令12屆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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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主席令12屆第22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 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 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廣告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二條 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三十三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六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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