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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優化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模式的公告

公告〔202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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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海關法規
文      號:公告〔2025〕42號
頒發日期:2025-03-2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提高口岸監管效能,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外貿發展,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優化進口貨物分段實施準入監管模式?,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貨物準予提離

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憑海關通知準予提離進境地海關口岸監管區:

(一)無海關檢查要求的;

(二)僅有海關口岸檢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檢查的。其中,進境地海關口岸監管區內不具備檢查條件且屬于《轉場檢查商品清單》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海關申請在具備檢查條件的特定場所或場地實施轉場檢查;

(三)僅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關口岸檢查要求又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檢查的,或屬于《合并檢查商品清單》,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在進境地海關口岸監管區合并實施且已完成相關檢查的;

(五)有海關口岸檢查要求,且屬于《附條件提離商品清單》,除取樣送檢外的其他口岸檢查結果未見異常,已取樣送檢尚未反饋檢測結果,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請附條件提離并承諾在檢測結果合格前不銷售或使用的。其中,存在命中不允許提離的作業要求或需要在口岸監管區等待檢測結果等特殊情形的,在完成相關作業手續前不得提離口岸監管區。

二、貨物準予銷售或使用

進口貨物準予提離后,憑海關放行通知準予銷售或使用。其中,屬于下列情形的,需符合海關相關監管要求,在辦結海關相關手續后方可銷售或使用:

(一)有海關目的地檢查要求的;

(二)屬于監管證件管理的;

(三)需進行合格評定的。

三、其他有關事項

本公告所稱《轉場檢查商品清單》《合并檢查商品清單》和《附條件提離商品清單》,由海關總署根據風險狀況變化及評估結果實施動態調整,并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公布。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申報環節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關提交轉場檢查、合并檢查、附條件提離等申請,并根據提示作出守法合規及配合海關監管的承諾。有目的地檢查要求的,貨物運至目的地后,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目的地海關申請辦理目的地檢查相關手續。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檢測結果合格前違規銷售或使用相關貨物的,海關根據相關規定對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處罰。同時,自違規行為發現并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適用附條件提離。情節嚴重或再次違規銷售或使用的企業,不再適用附條件提離。

境內收貨人、申報單位和消費使用單位中任一為失信企業的,不允許適用附條件提離。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有關要求做好附條件提離貨物的管理,并留存銷售或使用情況的記錄。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銷售或使用進口貨物依法應當辦理其他手續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告所稱口岸檢查由進境地主管海關在進境地口岸實施,目的地檢查由企業申報的目的地海關實施。

本公告自2025年4月8日起實施。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0號(關于分段實施準入監管加快口岸驗放的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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