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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和廢止進境物品管理相關文件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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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海關法規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6號
頒發日期:2024-11-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11號公布)有關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對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等5部文件進行修改或廢止,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點“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修改為“個人寄自境外的進境物品,每次限值為2000元人民幣。個人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二、對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關于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點中的“16周歲”修改為“18周歲”。

(二)將第三點中的“(二)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修改為“(二)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自港、澳地區攜帶進境總值超過人民幣12000元(含12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國家和地區攜帶進境總值超過5000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見附件)。

(三)將第三點中的“(四)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修改為“(四)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含加熱卷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2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電子煙煙具超過2個,或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超過6個,或煙液容量超過12毫升。其中,自港、澳地區進境的,酒精飲料超過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含加熱卷煙)超過200支,或雪茄超過10支,或煙絲超過250克;電子煙煙具超過1個,或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超過3個,或煙液容量超過6毫升”,同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

(四)將第四點中的“(二)居民旅客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修改為“(二)居民旅客擬復帶進境的自用物品”,同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

三、對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02號(關于電子煙征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增加電子煙相關內容,具體調整情況詳見附件1和附件2”,并刪除該公告附件1和附件2。

(二)將第三點中的“旅客免稅攜帶進境電子煙的總值不計入行李物品免稅額度”修改為“旅客免稅攜帶進境電子煙的總值計入行李物品免稅額度”。

(三)將第三點中的“16周歲”修改為“18周歲”。

此外,對相關公告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四、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關于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和《關于調整海關對旅客攜帶進境免稅煙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980號)。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

海關總署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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