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關稅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0號頒發日期:2020-09-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2020年 第110號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將進口原油檢驗監管方式調整為“先放后檢”?,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先放”是指進口原油經海關現場檢查(信息核查、取制樣等)符合要求后,企業即可開展卸貨、轉運工作;“后檢”是指對進口原油開展實驗室檢測并進行合格評定。
二、實施“先放后檢”的進口原油經海關檢驗合格、出具證單后,企業方可銷售、使用。
三、檢驗監管中發現存在安全、衛生、環保、貿易欺詐等重大問題的,海關將依法進行處置,并適時調整檢驗監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9月21日